明明宣传宠物免费领养,领养回去却要连续18个月每月花费280元购买商家指定宠物口粮及营养膏,延迟购买一天违约金3元,超期一个月,违约金3000元,消费者领养的猫/狗死了,还要每个月花费280元继续购买猫/狗口粮及营养膏,否则构成违约,违约金高达合同的总金额的60%(3000元)。
2024年5月,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治宣传调研时,了解到学生领养宠物猫狗“上当受骗”线索,同步收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的数名消费者投诉信息,反映在田家庵区某写字楼存在商家利用“免费领养”宠物名义引导消费者签订不公平的购买合同一事。
淮南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谭春游在田家庵区注册的周小宠宠物店(个体工商户,已注销),该店要求工作人员通过抖音、小红书、闲鱼等社交平台以及淮南联合大学(五年制)表白墙向外发布免费领养的信息,吸引消费者到店。消费者领养宠物时,通过向用户发送短信进入小程序跳转出《猫/犬粮购买合同》,合同含有大量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系重庆市渝中区喵爱丝宠物服务店通过E签宝与消费者签订,全国22个省份共计签订合同600余份,其中淮南地区50多份,消费者中有众多未成年人。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4年9月,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发函建议安徽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研究,2024年12月,安徽省消保委决定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授权个人代理的方式委托淮南市消保委履行诉讼程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同时支持起诉。2025年5月份,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全部支持了安徽省消保委的诉讼请求。重庆市渝中区喵爱丝宠物服务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2025年9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支持安徽省消保委的诉求。
一、判令被告停止“免费领养”相关广告宣传。
安徽省消保委认为经营者在广告、信息发布时,均对消费者表述为“无偿领养”,签订合同时也没有明确告知领养宠物需要购买猫粮/狗粮等,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侵害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审判法院判决认定喵爱丝宠物服务店对外宣传的“免费领养”与合同中约定的需要花钱购买猫粮和狗粮等存在矛盾,其宣传内容与实际服务内容并不一致,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安徽省消保委要求喵爱丝宠物服务店停止“免费领养”相关广告宣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法院判决要求渝中区喵爱丝宠物服务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免费领养”相关广告宣传。
二、确认《猫/犬粮购买合同》七个条款无效。
《猫/犬粮购买合同》中约定,延迟购买一天违约金3元,超期一个月,违约金3000元,猫或者狗死亡后还要继续履行购买合同;向第三方泄露合同违约金3000元,向任何社交媒体平台或第三方个人及相关单位提供单方面不正当资料和发布单方面不正当言论,承担违约金5000元,并要承担经营者所有的维权费用;发生任何争议,提交北海国际仲裁院按照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并且选择线上审理案件;双方认可违约条款的公平性,消费者放弃调低违约金的权利。
审判法院认为喵爱丝宠物服务店与消费者签订的《猫/犬粮购买合同》,合同内容系喵爱丝宠物服务店事先拟定,为了重复使用且内容不能修改,条款内容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属于格式条款。合同中从第二条到第七条以及特别确认条款的内容,属于合同的主要内容,虽然加粗加黑,但字体均较小,且主要是为消费者设置了相应的义务,并约定了消费者违约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为无效条款。
三、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审判法院查明2024 年 6 月 24 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向 E 签宝调取喵爱丝宠物服务店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共计 600 余份,涉及全国多个省份的消费者,消费者中有众多未成年人,喵爱丝宠物服务店通过其下设店面进行“免费领养猫狗”的虚假宣传,欺骗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购买猫粮或狗粮,签订《猫/犬粮购买合同》,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淮南市法院判决要求渝中区喵爱丝宠物服务店、其店经营者冉春雷、淮南周小宠宠物店经营者谭春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
附:无效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2、乙方须主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超出猫(犬)粮购买日,如超期按3元/天承担违约金,违约金在当月补买时一并支付给甲方。乙方猫(犬)粮超期一个月未购买,视为乙方严重且根本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
2、“3、如乙方违约,甲方因维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或法律工作者代理费等)由乙方承担”
3、“4、乙方收到宠物时,甲方为乙方与宠物合影拍照留存。乙方收到宠物后,如7日内宠物猫(狗)出现猫(犬)瘟,腹水造成的死亡,乙方必须提供所领养毛(狗)的死亡视频以及宠物医院出示的诊断报告,甲方有权开视频检查尸体以及当面检查尸体,确认无误后,甲方提供一次换猫(狗)服务。(乙方选择换猫/狗,甲方只提供乙方免费换猫/狗一次,甲方必须提供所有能领养的宠物猫(狗)供乙方挑选,乙方挑选后,应在24小时内前往宠物医院检测猫(犬)瘟及细小,检测无误后,则按合同执行,检测费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绝检测,相关风险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未换猫(狗),本协议继续履行不受影响。”
4、“5、合同属于商业机密文件,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及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如有泄露承担惩罚性违约金3000元。”
5、“6、乙方所领养的宠物猫(狗),可以在店测猫(犬)瘟和腹水小,单个测试50一次,(顾客自行选择)乙方确认宠物猫(狗)领养7日后:或猫咪(狗)7日内因猫/犬瘟或腹水造成死亡,甲方提供一次换猫(狗)服务后,以后有任何情况则按照本合同执行,甲方无任何责任。如协议履行期间,宠物毛(狗)出现其他原因死亡或丢失,乙方可选择在甲方处优惠购猫(狗),或在别处购猫(狗),或购买猫(犬)粮后自行处理,本协议履行不受影响。”
6、“7、若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北海国际仲裁院按照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双方选择线上审理案件。”
7、“特别确认:双方签署本协议时,已充分考虑违约条款弥补甲方可得利益损失、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及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增加的管理及维权成本、维权难度、资金回收周期延长及风险等因素,双方认可违约条款的公平性。乙方放弃调低违约金的权利。
双方已根据对方要求及实际情况对本协议所有条款予以充分协商,甲方对本协议条款中免除甲方责任、限制乙方权利的内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向乙方进行特别解释说明。乙方进一步确认,已知悉并认可本补充协议之全部条款内容,且本协议条款为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
2024年5月,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治宣传调研时,了解到学生领养宠物猫狗“上当受骗”线索,同步收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的数名消费者投诉信息,反映在田家庵区某写字楼存在商家利用“免费领养”宠物名义引导消费者签订不公平的购买合同一事。
淮南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谭春游在田家庵区注册的周小宠宠物店(个体工商户,已注销),该店要求工作人员通过抖音、小红书、闲鱼等社交平台以及淮南联合大学(五年制)表白墙向外发布免费领养的信息,吸引消费者到店。消费者领养宠物时,通过向用户发送短信进入小程序跳转出《猫/犬粮购买合同》,合同含有大量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系重庆市渝中区喵爱丝宠物服务店通过E签宝与消费者签订,全国22个省份共计签订合同600余份,其中淮南地区50多份,消费者中有众多未成年人。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4年9月,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发函建议安徽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研究,2024年12月,安徽省消保委决定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授权个人代理的方式委托淮南市消保委履行诉讼程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同时支持起诉。2025年5月份,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全部支持了安徽省消保委的诉讼请求。重庆市渝中区喵爱丝宠物服务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2025年9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支持安徽省消保委的诉求。
一、判令被告停止“免费领养”相关广告宣传。
安徽省消保委认为经营者在广告、信息发布时,均对消费者表述为“无偿领养”,签订合同时也没有明确告知领养宠物需要购买猫粮/狗粮等,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侵害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审判法院判决认定喵爱丝宠物服务店对外宣传的“免费领养”与合同中约定的需要花钱购买猫粮和狗粮等存在矛盾,其宣传内容与实际服务内容并不一致,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安徽省消保委要求喵爱丝宠物服务店停止“免费领养”相关广告宣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法院判决要求渝中区喵爱丝宠物服务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免费领养”相关广告宣传。
二、确认《猫/犬粮购买合同》七个条款无效。
《猫/犬粮购买合同》中约定,延迟购买一天违约金3元,超期一个月,违约金3000元,猫或者狗死亡后还要继续履行购买合同;向第三方泄露合同违约金3000元,向任何社交媒体平台或第三方个人及相关单位提供单方面不正当资料和发布单方面不正当言论,承担违约金5000元,并要承担经营者所有的维权费用;发生任何争议,提交北海国际仲裁院按照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并且选择线上审理案件;双方认可违约条款的公平性,消费者放弃调低违约金的权利。
审判法院认为喵爱丝宠物服务店与消费者签订的《猫/犬粮购买合同》,合同内容系喵爱丝宠物服务店事先拟定,为了重复使用且内容不能修改,条款内容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属于格式条款。合同中从第二条到第七条以及特别确认条款的内容,属于合同的主要内容,虽然加粗加黑,但字体均较小,且主要是为消费者设置了相应的义务,并约定了消费者违约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为无效条款。
三、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审判法院查明2024 年 6 月 24 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向 E 签宝调取喵爱丝宠物服务店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共计 600 余份,涉及全国多个省份的消费者,消费者中有众多未成年人,喵爱丝宠物服务店通过其下设店面进行“免费领养猫狗”的虚假宣传,欺骗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购买猫粮或狗粮,签订《猫/犬粮购买合同》,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淮南市法院判决要求渝中区喵爱丝宠物服务店、其店经营者冉春雷、淮南周小宠宠物店经营者谭春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
附:无效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2、乙方须主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超出猫(犬)粮购买日,如超期按3元/天承担违约金,违约金在当月补买时一并支付给甲方。乙方猫(犬)粮超期一个月未购买,视为乙方严重且根本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
2、“3、如乙方违约,甲方因维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或法律工作者代理费等)由乙方承担”
3、“4、乙方收到宠物时,甲方为乙方与宠物合影拍照留存。乙方收到宠物后,如7日内宠物猫(狗)出现猫(犬)瘟,腹水造成的死亡,乙方必须提供所领养毛(狗)的死亡视频以及宠物医院出示的诊断报告,甲方有权开视频检查尸体以及当面检查尸体,确认无误后,甲方提供一次换猫(狗)服务。(乙方选择换猫/狗,甲方只提供乙方免费换猫/狗一次,甲方必须提供所有能领养的宠物猫(狗)供乙方挑选,乙方挑选后,应在24小时内前往宠物医院检测猫(犬)瘟及细小,检测无误后,则按合同执行,检测费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绝检测,相关风险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未换猫(狗),本协议继续履行不受影响。”
4、“5、合同属于商业机密文件,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及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如有泄露承担惩罚性违约金3000元。”
5、“6、乙方所领养的宠物猫(狗),可以在店测猫(犬)瘟和腹水小,单个测试50一次,(顾客自行选择)乙方确认宠物猫(狗)领养7日后:或猫咪(狗)7日内因猫/犬瘟或腹水造成死亡,甲方提供一次换猫(狗)服务后,以后有任何情况则按照本合同执行,甲方无任何责任。如协议履行期间,宠物毛(狗)出现其他原因死亡或丢失,乙方可选择在甲方处优惠购猫(狗),或在别处购猫(狗),或购买猫(犬)粮后自行处理,本协议履行不受影响。”
6、“7、若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北海国际仲裁院按照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双方选择线上审理案件。”
7、“特别确认:双方签署本协议时,已充分考虑违约条款弥补甲方可得利益损失、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及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增加的管理及维权成本、维权难度、资金回收周期延长及风险等因素,双方认可违约条款的公平性。乙方放弃调低违约金的权利。
双方已根据对方要求及实际情况对本协议所有条款予以充分协商,甲方对本协议条款中免除甲方责任、限制乙方权利的内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向乙方进行特别解释说明。乙方进一步确认,已知悉并认可本补充协议之全部条款内容,且本协议条款为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