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信息公示

安徽省消保委2026年上半年投诉分析

2026-07-20   作者: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浏览:170

2026年上半年安徽省各级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9625件,解决7173件,投诉解决率74.5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20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15件,加倍赔偿金额9265元。接待消费者来访和咨询35627人次。

一、投诉分类基本情况

(一)投诉性质分析

根据投诉性质质量问题占34.06%,售后服务问题占26.05%,合同问题占9.91%,虚假宣传问题占9.1%,价格问题占8.57%,安全问题占6.2%,其他问题占2.18%,计量问题占1.85%,假冒问题占1.62%,人格权益问题占0.46%。

与上个统计周期相比(如表1所示),质量,合同,价格问题投诉比重上升,售后服务,虚假宣传,假冒问题投诉比重下降。

1按投诉问题性质分类情况表

项目

当前统计周期(件)

投诉比重(%)

上个统计周期(件)

投诉比重(%)

比重变化(%)

质量

3278

34.06

4723

31.32

↑2.74

售后服务

2507

26.05

4499

29.83

↓3.79

合同

954

9.91

1213

8.04

↑1.87

虚假宣传

876

9.10

1814

12.03

↓2.93

价格

825

8.57

1047

6.94

↑1.63

安全

597

6.20

912

6.05

↑0.16

计量

178

1.85

279

1.85

↓0.00

假冒

156

1.62

392

2.60

↓0.98

人格权益

44

0.46

83

0.55

↓0.09

其他

210

2.18

119

0.79

↑1.39

 

(二)商品和服务类别分析

在所有投诉中,商品类投诉为6057件,占总投诉量的62.93%,与上个统计周期相比,比重下降2.31个百分点;服务类投诉为3318件,占总投诉量的34.47%,比重上升2.45个百分点;其他类投诉为250件,占总投诉数量的2.6%。

根据当前统计周期内商品大类投诉数据(如图1、表2所示),食品类、家用电子电器类、服装鞋帽类、日用商品类、交通工具类投诉量居前五位。与上个统计周期相比,食品类,交通工具类,烟、酒和饮料类投诉量比重上升,家用电子电器类,日用商品类,服装鞋帽类投诉量比重下降。


图1 商品大类投诉量图(单位:件)

2商品大类投诉量变化表

商品大类

当前统计周期(件)

投诉比重(%

上个统计周期(件)

投诉比重(%

比重变化(%

食品类

2117

21.99

3056

20.26

↑1.73

家用电子电器类

921

9.57

1831

12.14

↓2.57

服装鞋帽类

863

8.97

1439

9.54

↓0.58

日用商品类

722

7.50

1516

10.05

↓2.55

交通工具类

550

5.71

665

4.41

↑1.30

烟、酒和饮料类

244

2.54

271

1.80

↑0.74

首饰及文体用品类

236

2.45

326

2.16

↑0.29

医药及医疗用品类

181

1.88

340

2.25

↓0.37

房屋及建材类

173

1.80

315

2.09

↓0.29

农用生产资料类

50

0.52

80

0.53

↓0.01

根据当前统计周期内服务大类投诉数据(如图2、表3所示),生活及社会服务类、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教育培训服务类、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销售服务类居于前五位。与上个统计周期相比,生活及社会服务类,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公共设施服务类投诉量比重上升,销售服务类,电信服务类投诉量比重下降。


图2 服务大类投诉量图(单位:件)

3服务大类投诉量变化表

服务大类

当前统计周期(件)

投诉比重(%)

上个统计周期(件)

投诉比重(%)

比重变化(%)

生活及社会服务类

1623

16.86

2358

15.64

↑1.23

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

319

3.31

447

2.96

↑0.35

教育培训服务类

308

3.20

450

2.98

↑0.22

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

249

2.59

236

1.56

↑1.02

销售服务类

237

2.46

657

4.36

↓1.89

互联网服务类

188

1.95

220

1.46

↑0.49

电信服务类

132

1.37

223

1.48

↓0.11

公共设施服务类

87

0.90

45

0.30

↑0.61

金融服务类

53

0.55

23

0.15

↑0.40

旅游服务类

40

0.42

51

0.34

↑0.08

卫生保健服务类

36

0.37

52

0.34

↑0.03

保险服务类

26

0.27

38

0.25

↑0.02

邮政业服务类

20

0.21

30

0.20

↑0.01

 

(三)商品和服务投诉细分情况

在具体商品投诉中,投诉量居前五位的分别为(如图3所示):普通食品、服装、食品相关产品、汽车及零部件、鞋。与上个统计周期相比,食品相关产品,普通食品投诉上升,厨房电器类产品,日用杂品,服装投诉下降。


图3 商品细分领域投诉前十位(单位:件)


4:投诉量居前十位的商品(单位:件)

商品类别

当前统计周期

上个统计周期

同比(%)

普通食品

1389

1204

↑15.37

服装

564

978

↓42.33

食品相关产品

332

208

↑59.62

汽车及零部件

311

412

↓24.51

279

431

↓35.27

通讯类产品

270

407

↓33.66

食用农产品

255

325

↓21.54

首饰

187

241

↓22.41

厨房电器类产品

175

430

↓59.30

日用杂品

166

297

↓44.11

在具体服务投诉中,投诉量居前五位的分别为(如图4所示)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美容、美发、物业服务、店面销售。与上个统计周期相比,房屋装修,物业服务投诉上升,店面销售,培训服务,美容、美发投诉下降。



图4 服务细分领域投诉前十位(单位:件)

5:投诉量居前十位的服务(单位:件)

服务类别

当前统计周期

上个统计周期

同比(%)

餐饮服务

686

928

↓26.08

住宿服务

293

423

↓30.73

美容、美发

211

316

↓33.23

物业服务

135

127

↑6.30

店面销售

131

292

↓55.14

健身服务

128

154

↓16.88

培训服务

119

201

↓40.80

社会服务

111

122

↓9.02

房屋装修

101

89

↑13.48

参观、游乐服务

90

114

↓21.05

 

二、热点问题

1.预付费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

当前预付式消费已广泛覆盖美容健身、教育培训、生活服务等多个行业领域。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借助格式条款规避自身责任、不当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具体表现为,直接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不合理地限制预付款转让及补办手续;通过设定高额违约金、以原价结算方式克扣退款等手段,人为设置维权门槛,由此引发的投诉纠纷持续高发。

例如:2024年9月,消费者包女士在合肥某游泳健身机构为孩子购买了45节私教培训课程,共计花费8880元。上课期间,机构先后更换3次教练,由于教练教学方式不同,孩子无法适应,而经营者则以“协议约定概不退款”、“未按要求每月完成1节课”等为由拒绝退款。2026年3月,消费者向合肥市消保委投诉。市消保委接诉后,联合维权法律服务团律师进行调解,明确指出经营者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条款规避责任的做法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频繁更换教练亦构成合同履约瑕疵。最终,经营者退还未消费款项,争议得以解决。

消保委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剥夺消费者解除合同、退还剩余预付款的权利;不得单方变更服务核心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转卡门槛与高额扣费条款,否则相关合同条款无效。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合同时,应当对退费、有效期、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作出显著提示并予以充分说明。在此提醒消费者审慎充值,留存合同、付款凭证;如遇商家拒不依法退费,可向消保委投诉维权。

2.线下无理由退货问题

近年来,多部门协同推进线下无理由退货活动,遵循“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倡导线下商家参与。然而,部分商家门店公示承诺不透明、告知不到位,或设置不合理退货门槛,故意模糊退货时限及起算节点,甚至做出承诺后拒不履约,导致消费纠纷频发。

例如:2026年月4月,蒙城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其在蒙城县某商店以807元购买一双鞋子,当天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货退款被拒,遂投诉。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商家负责人。经调解,商家同意退款。

消保委观点:当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持续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各地市场监管局、消保委通过发放统一承诺标识、培育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商圈集中动员等方式,引导经营者主动作出退货承诺。经营者一旦以店内公示、书面告知等形式对外承诺线下无理由退货,该承诺即对经营者具有约束力,应当全面、及时履行。消费者在购物前应主动询问门店是否参加承诺,留存好购物小票、支付凭证等交易证据。申请无理由退货时,应尽量保留商品原外包装、配件、说明书及配套赠品,仅做必要查验,避免造成人为损坏而影响商家二次销售。

3.家电换货保修期界定问题

随着国家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实施,家电产品更新换代频次增加,商品“三包”售后保障问题日益受到消费者关注。然而,当前部分商家对“三包”责任的履行仍存在不足,尤其在及时响应售后需求、组织维修服务以及依法依规开展换货等方面,服务意识较为薄弱。更有甚者,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相应义务,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例如:2026年5月,消费者胡先生向滁州市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024年12月在本地门店购买某牌洗衣机,2025年9月因机器故障,商家依照三包政策更换新机。2026年4月,更换后的洗衣机再次出现故障,消费者认为新机使用未满1年,理应免费维修,商家却坚持三包有效期应从原购机日起算,称已过保,需付费维修。市消保委接诉后展开调查,依据购机发票、维修记录、换货凭证,约谈商家后认定:消费者从更换新机到再次出现故障未超出三包期限,商家仍需承担免费维修义务。最终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免费检修洗衣机。

消保委提醒: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家用电器更换新机后,整机三包时效重新起算是法定售后规则,商家不得自行缩短保修周期、设置不合理售后门槛,不得将维修成本转嫁至消费者。消费者购买家电时应妥善保管购机票据、换货维修单据,换机后主动确认三包起始时间;经营者应主动学习三包相关法规,规范售后服务,杜绝以原始购机日期混淆换货后新机保修期限,侵害消费者的售后保障权利。

4.伪装身份引流问题

当前,部分保健品经营者以种菜、养花等生活化人设添加老年人微信,后续变更账号主体名称为保健品经营企业,假借健康讲座实施隐性营销。此类行为隐瞒真实身份,刻意降低老年人防备,利用情感铺垫制造信任,进而放大老年人健康焦虑,诱导其购买高价保健食品。

例如:2026年6月,濉溪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邓女士投诉,称其通过他人介绍,添加了一个种菜教学微信号。数日后该号更名为某保健品公司并推送健康讲座。在讲座“专家”推荐下,消费者花费19720元购买保健品,食用后身体不适,要求退款,但微信号无人回应。县消保委接诉后,查实经销商微信失联,而委托生产商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多方联系协调,经销商先行退还消费者18722元,消费者确认到账后寄回未拆封产品。

消保委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披露自身真实名称、经营意图,不得隐瞒、虚构信息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开展线上营销时,也应当如实披露自身经营主体与销售目的,以伪装身份、隐瞒商业意图等方式引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保健食品严禁宣传疾病治疗功效,不得诱导私下转账规避监管。消保委提醒老年消费者:谨慎通过微信添加陌生好友,注意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切勿轻信私域内健康讲座、养生推销,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品。如遭遇伪装身份诱导购买、夸大功效宣传的情况,应留存好聊天记录、账号更名截图、转账凭证等,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及时向消保委投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