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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大势 勇担大任 服务大局 开创大业
2006-9-30 来源:省政协常委、省消协会长 王盛榜 浏览:4659
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迈上了一个新的里程碑,这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关心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光阴荏苒,时间飞逝。两年前,在《条例》实施座谈会上,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的殷殷嘱托、铿锵发言仍然声声在耳;两年前,为了使《条例》修订取得成功,有关同志日夜奔波、辛勤劳作的情景依然历历在目;两年来,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深切期望和信任支持时刻铭记于心。
回顾过去的两年,成效显著,令人振奋。全省各级消协认真宣传贯彻《条例》,形式多样的专题专版,深入广泛的学习培训,生动活泼的文艺演出等等,使《条例》日益深入人心;以《条例》为依据,各级消协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尤其是成功调解了涉及农资、商品房等大量的群体性投诉;各级消协紧扣消费热点,开展消费调查和点评活动,发布消费警示,揭露消费时弊,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的同时,提升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各级消协以构建大消协体系为己任,积极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参与配合,消协的经费问题取得显著进展,消协与政府各部门、公检法和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的联系日益密切,全社会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系正在形成。
展望未来,形势逼人,催人奋进。
我们要继续认清大势,振奋精神。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深入发展,与之相应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在深入展开。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作为我国和我省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作用将日益突出,而这两个法规都明确赋予了消协组织的具体职能。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各级消协是在代表国家行使职能,享有公权力,这是我们消协组织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的本质之处。从这个意义上说,《消法》、《条例》不仅仅是消费者维权的尚方宝剑,也是各级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生存发展的基石,有了这样的基础,虽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我们仍要振奋精神,坚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的事业必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我们要继续勇担大任,不辱使命。认清了消协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我们就应该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历史的使命。这个使命就是《消法》、《条例》赋予我们的各项职能,《条例》对《消法》进行了细化,赋予消协组织八项职能,概括起来就是宣传咨询、参与检查、反映查询、建议报告、受理投诉、支持仲裁(诉讼)、披露曝光等。两年来我们已有了很好的开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我们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地履行好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承担起责任,不负国家和人民的期望。
我们要继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党和国家的两项中心任务就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就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就不能再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背弃诚信,伤害风气为代价,就必须大力倡导科学、诚信、守法之风。我们要敢于并善于运用职能,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监督,营造公平、公正、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信心和消费安全感,拉动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消费者为本,消除冷漠畏难心理,倡导友爱互助,满腔热情地为消费者解决投诉,提供咨询服务,全心全意地当好消费者的“娘家人”;消除麻木消极心理,爱憎分明,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弘扬正气。
我们要继续开拓创新、开创大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顺应并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朝阳事业。《消法》、《条例》赋予我们的职能虽然只有短短的几段话,但却包含着无穷的内涵,需要我们去学习、理解、贯彻。因此,我们不能有丝毫的满足和畏难情绪,要不断开拓进取、推陈出新。我们要高举监督和服务的两面大旗,努力提高维权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依法对经营者开展社会监督,做到公平公正、无欲则刚,热情为消费者服务,做到授人玫瑰手有余香。我们的事业必将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得到社会的认可,做到有为有位,有位有威。
大势是目标,大任是职责,大局是方向,大业是归宿。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时代大潮流滚滚而动,容不得半点的迟疑和迷惘。光明的事业从来就不会一帆风顺,让我们以《条例》施行两周年为契机,坚定信心,苦练内功,扎实工作,以敢立潮头的弄潮儿的昂扬斗志,不断开创消费维权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