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强调 “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维护农村稳定,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当前农村工作的重心,农民增收问题又是核心之核心”。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
安徽是农业大省,农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处于基础和支柱地位。省委、省政府为促进农民增收,粮食增产,农业增效,推出了减征税费、种粮补贴等保护农民利益的十项措施。为了把中央和省政府的指导精神落到实处,安徽省工商局与省消费者协会决定以农资市场和农民对农资消费的反映为切入点,于2004年4月23日至5月18日的20个工作日里,集中精力,集中人力,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关于农药、种子、肥料三类农资商品市场及消费者维权状况的专项调查活动。
为了确保本次调查的广度与深度,采取了点面结合,明查暗访的形式。一方面通过17市59个县(区)级消费者协会共同联动,深入农户家中,以问卷调查形式了解农民消费者对党和政府出台的保护农民利益有关政策措施的知晓度,农资消费中的反映及维权现状等情况;另一方面是在全省中、南、北地区的合肥市、巢湖市、芜湖市、滁州市、六安市、阜阳市、宿州市7个市中各选择了一个县(区)有重点地开展农资市场调查。每个市场调查组成员由省消协、市消协、县工商局、县消协、县农业部门人员组成。各市、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对本次调查十分重视,在人员落实、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了保证,使本次调查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并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尤其是巢湖、淮北、蚌埠、芜湖、合肥、淮南、亳州等地,提前保质保量的完成了问卷调查任务,为调查数据的统计录入赢得了时间。
(一)农资市场调查情况
5月9日至12日,农资调查的工作人员冒着烈日酷热,在肥东县、颖上县、霍邱县、踊桥区、天长市、南陵县、居巢区7个县(区)紧张而有序地开展了调查工作。市场调查共涉及20个乡镇110家农资经营户。市场调查的重点包括:农资经营单位的证照是否齐全、商品的明码标价与标识情况、有无销售违禁商品(尤其是毒鼠强等高毒杀鼠剂)和省物价局部分农资商品的限价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从调查来看,各地农资市场整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急需进一步的规范与整治。
一、农资经营户的证照基本齐全,但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人才
在调查的110家农资经营户中,从工商部门领有营业执照的有93家,占调查总数84.54%;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有2家;领有当地农药经营资格证和种子经营经营备案登记,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3家;没有任何证照的14家,占调查总数的12.7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9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储藏、保管技术的人员”;第32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中国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亦对农药经营单位配备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做了专门的规定。然而,在调查的七地110家农资经营户中,能够提供出农业部门核发的农业技术资格证明的仅有44家,占调查总数的40%。这其中滁洲天长市为13家,巢湖居巢区10家,六安霍邱县8家,宿州踊桥区8家,合肥肥东县4家,芜湖南陵县1家。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目前市场上从事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等农用生产资料经营的人员有数万人。这些人员中有一部分无相应的专业知识。多年来农村出现大量的因农资质量问题或使用方法不当而造成农民损失严重,重要因素之一是农资经营人员不能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例如,调查人员在颖上县南照镇调查时,在工商所看到了这样两起投诉,南照镇姚岗村农民王守友、大寺村农民周炳仁先后在南照镇古寺街王保强经营部购买“易草胺”,却碰上了店主将“丁草胺”误当成“易草胺”出售。播撒稻田后,锄草不成,反使稻田80%的水稻苗枯萎,稻谷收成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二、大部分农资经营户的店堂、仓储环境及卫生条件差,商品摆放混乱,甚至存在农药与粮油食品同在一室出售的状况。
本次调查涉及的农资经营户中,店堂宽松,仓储环境较好的仅占调查总数地26%,其余农资经营户均存在店堂、仓储环境及卫生条件差,商品摆放混乱的现象。甚至在颖上县的一家个体经营户中,粮油与农药竟同在一室摆放、出售。当调查人员对此提出疑议,店主也承认不太妥当,并表示尽快把店面隔离,将粮油与农药分室摆放、出售。调查人员还发现,颖上县有2家农资经营户由于经营品种较多,店堂面积有限,因此将100多袋肥料堆放在店外露天的地上,上面仅遮盖着一层防雨布。在烈日暴晒和多次雨水的影响下,肥料已经结成了硬块,外包装袋上灰土斑斑,袋上的字迹已经变的模糊。很难设想这样的肥料功效如何。
三、明码标价的农资商品极少,物价部门最高零售限价规定执行不力。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安徽省物价局在4月下旬也发布了紧急通知,要求对粮食作物种子实行最高限价管理。重点对协优63、两优培九等5个品种的主要粮食种子做出了最高零售限价的规定。要求凡目前零售价高于限价水平的必须立即降下来,低于限价水平的不得提高。通知同时要求,各地要依法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然而,在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却发现《通知》几乎成了一纸空文。在本次调查的110家经营户中,能够做到商品明码标价的仅有10户,占调查总数的9.09%。既使是这有明码标价的不足十分之一的农资经营户中,也仅仅是标注了商店中的部分商品,没有做到全部商品明码标价。商品不明码标价造成的后果只有一种,即价格随意性大,混乱无序,农民易吃亏。
合肥的肥东县、阜阳的颖上县、滁洲的天长市、巢湖的居巢区四个地区有32家经营户出售“协优63”、“两优培九”等限价的种子,其中零售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有24家,占经营总数的75%。“协优63” 最高零售限价每斤6元,调查中发现市场最高零售价为10.5元,每斤高出最高限价4.5元;“两优培九” 最高零售限价每斤8元,调查中发现市场最高零售价为13元,每斤高出最高限价5元;“天协1号”最高零售限价每斤12元,调查中发现市场最高零售价为14元,每斤高出最高限价2元。农民面对如此超高的价格,仅购买种子一项开支,有的就多付出了约2倍的成本投入。从农户处了解,一亩水稻种植成本约135元,每亩田收入约280元。虽然粮食收购价格上涨给农民增收带来了收益,但种子、肥料、农药价格乘机高涨,则又冲销了增收的部分,再除去劳动的成本,农民的纯利收入还剩多少呢?
四、国家明令禁销的剧毒农药(鼠药)未见踪影,但少量过期商品未加标注,赫然摆放销售
近两年来,政府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了对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高剧毒农药,尤其是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的监管执法力度。通过本次调查,我们感受到了这项整治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是斐然有效的。在本次调查的20个乡镇110家农资经营户中,没有发现1家销售违禁剧毒杀鼠剂。由此,我们相信,吴仪副总理提出的“在今年内一定要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的目标一定会实现。
调查组也发现,有7家经营户销售有过期商品。它们是:颖上县陈珍个体经营店中有过期种子15种(袋),过期肥料约8种近100袋;颖上县李林化肥经营部有过期肥料3种约60袋;肥东农资公司经营部过期农药1种;梁园种子公司推广站(中心)有过期农药1种;天长市植保技术服务部有过期农药3种;宿州天益种业芦岭连锁店有过期农药1种。在各地调查中,调查人员发现很多肥料、种子、农药商品不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以致无法判断其有效期限,此种现象存在质量缺陷隐患,易造成农民消费者权益损害。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中也分别对种子、肥料的生产日期、有效期做了明确规定,要求标注。
五、种子销售违规零卖,经营档案流于形式,必备的质量检测仪器配备极少
为了保护农民消费者权益,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6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的来源、加工、储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然而在检查中,调查人员发现,只有较少的经营户建立档案。在档案记录中,除简单的登记了“种子的来源”外,其余各项目基本不填,或是简单的写着“销售去向—农民”。调查人员认为,此档案流于形式,只是用来应付有关方面检查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9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储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调查中,调查人员只见到7家配备了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
在调查的110家农资经营单位中,经销种子的有84家,拆包装零售种子的占经销总数的99%。从表面来看,拆包装销售的种子对农民有利,因为农民可以要多少买多少,不浪费钱,划算。经营户的说法则是,为了方便农民,才拆包装零卖的。其实仔细分析,拆开包装后的种子存在三大隐患:其一是为经营者掺杂掺假提供了便利,种子的品质得不到保证;二是农民买回无包装的散装种,其实就是买去了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的“三无”商品,一旦出现种子质量问题,农民难以索赔,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农民自己放弃了应有的权利;三是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等说明通常印刷在包装物上,农民买回无包装的散装种后,对栽培措施等一无所知,只能凭着经验和感觉去种植,收成好坏也就只有凭运气了,如果因为施种的方法不得当,造成欠收,岂不是因小失大!
六、涉嫌夸大、虚假的商品宣传较多,容易误导消费者
在本次调查中,发现大量的种子、农药、肥料的商品包装袋上印有误导性、暗示性、夸大性的语言文字或图案。在商品名称的标注上更是随意夸大,有误导消费者之嫌。某些肥料上印着美国国旗图案或是“高效”、“精品”、“超级”等字样;有的商品名称叫“黄金搭档”、“三天灵”、“中国超级稻”、“中华神肥”、“绝杀”、“一次净”等等。调查中,巢湖调查组就接到了部分农民反映误信虚假宣传,购买了宣传为“高产、优质、抗倒的杂交油菜新品种——中国第一个超级杂交油菜种”,致使数百亩油菜欠收,损失惨痛。
七、农资商品标签问题多多,假冒伪劣商品乘机鱼目混珠
农资商品的标签具有直接向广大农民传递技术信息的功能,是指导其科学合理种植庄稼,安全使用农药肥料的依据,因此标签标注十分重要。《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就种子、肥料、农药的标签内容和标注方式做了明确规定。为了详实了解农资商品标签的执行情况,本次调查要求,各小组在每一家农资经销店都要抄录或索取一组种子、肥料、农药的商品标签。选取的品种不限,以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从调查来看,目前农资市场标签很不规范,严重影响和误导了农民消费者正确选用产品,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对农业生产安全形成潜在威胁。
1、农药标签存在的问题
本次共抽取农药产品标签77个,其中标签严重不合格的47个,占61.04%。主要问题为:一是擅自扩大使用作物或防治对象;二是高、剧毒农药随意扩大使用到国家明令禁用、限用的果树、蔬菜等作物;三是无中文通用名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商品名,一种产品使用多个商品名;四是擅自降低毒性标识甚至不做毒性标识;五是不标注农药有效成分和剂型;六是使用说明不标明注意事项;七是不标明生产企业地址,而只标明总经销单位地址;八是任意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九是涉嫌冒用登记证号及使用已经到期或取消的农药登记证号。各个问题标签的清单详见附件。
2、肥料标签存在的问题
本次共抽取肥料产品标签72个,其中标签不合格的38个,占52.78%。主要问题为:一是无养份含量标注;二是无产品名称,被登记的商品名称不用,却启用带有夸大或误导性名称;三是有效成份含量不标注或是有有误导性标注;四是没有肥料产品登记号;五是标注字体不规范,该醒目突出的却被缩小放在不起眼的位置,有混淆、误导的嫌疑,易造成农民超范围使用,损害庄稼生长;产品名称竖标违反GB-18382要求;六是从标识的标注上发现了假冒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的马脚。各个问题标签的清单详见附件。
3、肥料种子标签存在的问题
本次共抽取种子产品标签97个,其中标签不合格的20个,占20.62%。主要问题,一是标注内容缺项,有的无种子生产许可证号、检疫证明标号、生产日期、重量标注;二是种子质量指标标注模糊,无法让老百姓清楚的了解种子的发芽、出穗率等指标;三是通过不规范的标注发现了假冒伪劣种子的踪影。调查中,一袋无种子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的大叶香菜种引起了调查人员的注意,按照包装上的电话拨打后为空号。目前省消协已经与郑州市工商、消协部门取得联系,将进一步跟踪了解、核查该种子经销企业的有关情况。
(二)农民消费者维权状况问卷调查结果
为了保证本次调查的真实与客观性,在布置调查任务时就要求,各市消协要根据本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选择3个以上的乡镇或行政村参加调查活动,所选择的乡镇(或行政村)在经济发展水平上要有层次性,兼顾到经济发展好、中、差地区,调查样本数每市约在210份左右。调查人员必须是登门入户,向家庭经济的主要决策人调查询问。从汇总的调查数据来看,本次问卷调查共涉及17市59个县(区) 个154乡镇(村)的3516名农民消费者。根据调查数据,分析如下:
一、 农民的基本情况
1、 知识结构的组成相对较低。
根据调查数据分析,目前农村文化程度结构依次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约占农村人口五成以上,其次是有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约占农村人口三成左右,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农民约在一成左右,中专乃至大专学历的农民不足农村人口的一成。俗话说“用知识武装自己”。然而农民却因为文化水平的有限,致使对一些农业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如在了解农民是否知道种子包装上必须附有标签的问题时,只有66 .64%的被调查者回答知道。这其中,大专文化学历的有85%知道,高中学历的有79.56%知道,小学文化程度的只有59.09%知道。
2、农民家庭收入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安徽省2003年统计年鉴》显示:安徽省2002年度,农民人均年总收入2875.7元,纯收入2117.56元。从本次调查来看,农民家庭2003年的收入比例分布为:2000元以下家庭收入比例占调查总数的10.24%,2000—4000元的家庭收入比例占调查总数的19.57%,4000—7000元家庭收入比例占调查总数的25.17%,7000元—1万元的家庭收入比例占调查总数的22.16%,1—2万元的家庭收入比例占调查总数的18.15%,2万元以上家庭收入的比例占调查总数的2.82%。
通过调查,我们还了解到,农民农资方面花费比例平均约占收入的25.08%。花费在1000元以内的约占调查总数的66.47%;农资方面花费在1000—2000元的,约占调查总数的24.77%,农资方面花费在2000元以上的,约占调查总数的6.45%。
二、 农民对中央“1号文件”知晓度较高,省政府推出的减征税费等保护农民利益的十项措施宣传到位。
调查反映,有82.02%的农民知道中央“1号文件”是关于农业方面农民增收的内容。安徽省委、省政府为促进农民增收,粮食增产,农业增效,推出了减征税费、种粮补贴等保护农民利益的十项措施,并以《致全省广大农民群众的一封信》的形式,通过报纸、网站、广播等载体进行宣传,并从宣传部门派人员下乡到田间地头去告之。正是由于宣传到位,十项措施的知晓率较高,仅有32人说不知道,所占比例不足1%。
三、 农民消费者在购买农资商品时,自我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但也有可喜的进步。
在调查中,有51.25%的农民会选择在乡镇个体户处购买种子、农药和肥料等商品;选择在供销部门经营点购买的比例人数为33.70%,在县城的正规大型农资经营商店选购的比例人数仅有11.89%。
调查显示,仅有35.24%的农民会十分留意农资经营户店中有无悬挂《营业执照》等法定证照。仅有32.42%的农民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收据,其余的农民均填写了“要不要票无所谓”、“没要过,也没给过”等情况。
在了解种子经营者是否提供所购种子的简要性能、主要栽培方法、使用说明等服务时,有41.78%的农民消费者反映,基本上所有的经销点都会提供;有30.60%的农民消费者反映,经销点不会主动提供,但询问时会回答;有21.02%的农民消费者反映,只有正规的较大的农资经销点才会提供;剩余的11.55%农民消费者反映,经营者让消费者自己看说明书或广告宣传单。
本次调查也发现了农民消费者的一些变化值得高兴。如,农民消费者从以前盲目迷信农资广告的宣传,转变为对农资广告宣传内容信任度反映一般;农民消费者对农资商品各方面的重视程度依次为:商品价格、商品有效期、使用说明、商品的安全性、品牌意识等。
四、 农民消费者对农药、化肥、种子三类农资商品的总体质量放心度较低,对农资售后服务不满意
“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农民消费者对农药、种子、肥料的质量是最关心的。调查中,请农民消费者根据自身的使用情况,对农药、化肥、种子三类农资商品的总体质量和售后服务进行了一个评价。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三类农资商品质量放心度仅有30%左右,三类商品依次排序为:肥料放心率32.59%,种子放心率30.77%,农药放心率28.44%。对调查的三类商品售后服务评价满意的仅有13%左右,三类商品依次排序为:种子售后服务满意率13.88%,肥料售后服务满意率13.03%,农药售后服务满意率12.91%。
五、 农民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基本知道向何处求助,对解决的满意率反映较好
调查中,有20%的消费者反映,近两年遭遇到假、劣农资商品的坑害,受坑害最多的依次是种子(50.75%)、农药(29.04%)、肥料(25.24%)。当农民在使用的种子等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收成受到损失时,有41.95%的农民消费者会找经营户赔偿,有31.60%的农民消费者会找工商部门申诉,有19.57%的农民消费者会找消费者协会投诉,有11.12%的农民消费者会到农业管理部门反映,有67.1%的农民消费者会找其他部门反映。对以上部门处理解决的满意率分别是:工商部门73.17%、消协71.22%、农业管理部门59.59%、经营者43.46%。
不过,从调查中我们也看到,农民的损失通常获得的只是购货款加一点补偿费,并没有得到完整的索赔。按照法定要求,全额获得购货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费才是完整的赔偿,调查中只有13.61%的消费者反映得到了这三方面的赔付。由此提醒了我们,农民消费者是淳朴善良的,容易满足的,有关部门应该更进一步的做好“三农”服务工作,才使农民消费者权益真正得到维护。
六、部分农民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杀鼠剂名称了解不多,仍在使用。
调查中,有62.46%的农民表示知道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一些剧毒农药和毒鼠强杀鼠剂。但是当我们在列举出一些剧毒农药和毒鼠强杀鼠剂名称,问其近年来是否仍在使用时,17个地市的问卷中都有使用的反映。有7.37%的农民反映使用过“六六六”, 有38.14%的农民反映使用过“除草醚”, 有15.24%的农民反映使用过“滴滴涕”, 有29.81%的农民反映使用过“杀虫眯”, 有22.5%的农民反映使用过“毒鼠强”等。
七、农民消费者最想知道的农资信息和对农业方面的一些想法
调查反映,基层种子站、农技站等部门对农民提供咨询服务和实地技术指导的次数较少,34.87%的消费者反映没有接受过基层种子站、农技站等部门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实地技术指导,44.14%的消费者反映偶而接受过基层种子站、农技站等部门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实地技术指导,只有19.08%的消费者反映经常受到基层种子站、农技站等部门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实地技术指导。
农民最想知道的农业信息依次是:如何辨别真伪农资商品、国家最新的农资政策、哪些农药肥料安全性最高、最新最科学的农资产品、农资市场质量检测结果、农资维权信息等。
农民对农业方面最关心的事情是:中央农业政策,减免农业税,农业补贴,政策落实;农产品收成,产量,收购价格;农田保护、农业技术,科技知识,技术指导,病虫防治;水源不足,水利(兴修)水源污染。
农民对农业最担心的事情是:种子质量,化肥农药怕假,收入低;水灾、旱灾、虫灾。
农民对农业方面最不满意的事情是:党的三农政策很好,但落实不到位;科技下乡不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力;失地农民要妥善安置;农网改造收费高;科学知识普及太差。
农民对政府想要说的心里话是:政府真正把农民利益放在心上,尽快让农民脱贫致富;真正落实三农政策;粮贴真补;科普下乡,举办培训班;真的减免税费;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减少农民损失;售后服务要跟上,为农民多办实事、好事。
(三)调查的后续工作
通过此次调查,掌握了大量的农资信息和当前“三农”服务中尤其是农资供销中的真实情况,这将为全省各级工商部门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继续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04]78号)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集中开展生活生产资料市场专项整治的部署,认真开展农资市场整治,规范农资市场经营主体,打击农资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具体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继续对所有生产和经营农资商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彻底的排查和清理。对无照和超范围经营农资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理,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处罚的坚决处罚。对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分割消费者权益、坑农害农等不法行为,要认真依法进行查处。
二、加强对种子、化肥、农药以及动植物疫苗等七种重点农资商品的监管。对其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开展拉网式检查,并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严厉打击销售无登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努力净化市场秩序,确保农民购买到合格的农资产品。
三、大力宣传有关农资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农资商品集散地、经营场所及农民群众集中居住区设立宣传栏目,宣传“红盾护农行动”的意义、切实发挥“12315”消费者举报申诉网络的作用,对坑农害农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以教育群众,震慑罪犯。
四、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也将继续关注涉农消费,进一步加强消协组织建设特别是乡村的投诉站和监督站的建设,更好的为农民服务,同时也将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法、送知识下乡和通报投诉信息、发布消费警示等活动来引导农民消费者科学消费,切实保障农民消费者的权益。
五、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资商品的现代营销方式。鼓励和扶持农资产品开展连锁经营。减少流通环节,扩大销售网络,规范售后服务,降低农资经营成本和农资价格,为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和农村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胡茵 200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