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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儿童安全消费问题不容忽视

2002-5-27   作者:省消协   浏览:4215
    据省消协咨询中心统计,2001年全省共受理消费者因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人身伤害的重大案件有464起,伤540人,残34人,死亡30人。其中儿童受害案有70件,受害儿童达79人,占总受害人数的13.08%,死亡2人,致残5人,伤72人。受害儿童中初中生2名、小学生64名、6岁以下儿童13人,年龄最小的仅9个月。 从儿童受害情况来看:     1.因啤酒瓶爆炸致使儿童受伤害的案件有46起,受害儿童达46人,占受害儿童总数的58.97%,其中炸瞎眼睛的有3人,炸伤眼睛的有8人,炸伤头部的11人,炸伤四肢的17人,炸伤其它部位的有7人。     2.因食物中毒致使儿童受伤害的案件有12起,受害儿童15人,其中1死14伤。被食物中含鼠药、农药中毒的儿童6人。     3.因医疗事故致使儿童受伤害的案件有2起,受害儿童9人,其中1死8伤。     4.因劣质电器而致使儿童受伤害的案件有1起,受害儿童1人,脚被电热毯起火烧伤。     5.因其它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致使儿童受伤害的案件有8起,受害儿童8人,其中1残7伤。有的被爆竹炸掉小手,有的被暖瓶掉底烫伤;有的住宿时因宾馆放置鼠药不当被误食中毒,有的因液化气阀门漏气被烧伤;有的就餐时被火锅汤倒出烫伤;有的在娱乐城玩耍时因设施问题而摔伤;还有的因热水袋爆裂烫伤;有的因饮水机漏电被击伤。 造成儿童伤害的主要原因: 一是商品本身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如使用捆扎包装的非B瓶啤酒,电热毯的电阻丝质量低劣,液化气气阀门质量不过关等等。 二是农村市场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严重。从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地看,基本上都发生在农村集镇。中毒的食物都是儿童喜爱消费的奶制品(奶粉、麦片)、糖果(巧克力、葡萄干等)、饮料(波萝汁、雪露、钙奶等)和不可少的日常饮食(米、面、鱼)。这些食物有的被化肥、农药严重污染,有的内含鼠药等,更多的是“三无”产品和过期变质商品,充斥农村市场。 三是经营者违规经营,忽视人的安全健康。如食品与农药混合经销、宾馆放置鼠药且未作警示等。 四是医疗单位救死扶伤责任心差,对医疗用品把关不严,对儿童患者用药不慎。 五是消费者尤其是儿童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购物时光图便易,不看质量,小卖部、地摊货,任买任吃。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心爱护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面对着上述一桩桩,一件件伤害儿童的血淋淋的事件,我们感到十分痛心,对经营者和服务者的不道德行为非常气愤! 今年5月8日,第56届联合国大会召开儿童特别会议,70多个国家的元首或政府首脑出席了会议,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开幕式上致辞,儿童代表首次走上讲台。这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次专门为儿童问题召开的高级别会议,足以表明全球对儿童问题的关注程度。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宪法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专门条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凡涉及儿童安全健康消费的食品、饮料、玩具、娱乐场所等的生产、建设方面都颁布了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党的十五大提出“引导合理消费”、“提高生活质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是我国当前乃至今后的一段时期经济工作的基本方针。今年中消协开展“科学消费”年主题活动的目的,就是要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促进其消费观念、经济方式、消费结构的转变,促进消费环境的改善,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和水平。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引导人们的消费向符合安全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科学消费方向发展,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每一件商品和每一项服务必须符合安全健康的要求。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关注儿童的身心健康,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此,安徽省消协依据《消法》赋予的职能,按照省消协二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的《投诉披露制度》的要求,在今年“六一”儿童节前夕,向社会特别发出《“六一”儿童消费警示公报》:通报全省消协2001年受理的儿童伤害投诉情况,披露一批侵害儿童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发布儿童安全消费预防警示录,希望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都行动起来净化市场环境,加强儿童安全保护工作,希望广大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掌握科学消费知识,,使自己的孩子在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中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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