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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水格式合同被废止

2001-8-21   浏览:5069
     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多次呼吁下,对京城消费者有失公平的自来水供水格式合同5月30日被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废除。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就此做出的三点决定如下:      一、立即停止自来水集团公司与居民消费者之间签订的《供用水合向》,己经签约的要停止执行,没有签约的停止签约。      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将国家、市政府有关用水的规定和办法印成小册子,发给居民用户。      三、重新制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全市自来水收费。      不久前,北京一些消费者对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推出的《供用水合同》提出了质疑,北京市消协认真研究了《供用水合同》的全部条款,征求了有关法律专家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并把这些意见向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公司进行了反馈,书面提出了“关于重新修改《供用水合同》的几点意见”:      一是(供用水合同的引用出处不适于消费者。该合同的母本出自建设部、原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城市供用水合同》,在该合同的执行通知中明确说明用水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等用户,不包括居民家庭用户”。这说明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此合同时,已经考虑到法人与居民家庭用水人的区别,这种不分对象照搬、照套《城市供用水合同》的做法欠妥。     二是忽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该合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弱化了消费者作为签约一方的权利,加大了消费者的义务。如在合同的第一段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但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在合同第二条中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用水人供水”,而对供水的连续性没有约定;在合同第三条中规定:“以户表作为计量器具”,而对计量器具是否合格和达到国家质量标准没有要求,等等。      三是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平等。在用水人的义务方面,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合同中规定“用水人未按期交费,除补交费用外,还要按日支付所欠水费0·1%的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四个月,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这明显加大供水人的权利。合同中规定:“用水人因搬迁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结算水表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供水人有权拆除其结算水表”,等等。      四是单方面剥夺了法律赋予消费者在解决争议时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和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利。      对于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三点决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指出,此举表明市政管委作为政府部门规范垄断性行业经营行为的态度是坚决的。      同时,北京市消协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北京市格式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以规范全市的格式合同,维护首都经济秩序,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