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初,消费者王某来到芜湖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他家2002年3月份从我市一大型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彩电,今年6月17日晚8时许,消费者正在家观看2010年世界杯赛事电视转播,突然电视机图像和声音均消失,接着闻到一股烧焦味,该彩电发生自燃,消费者及时关闭电源并进行了扑救,幸好未发生大的火灾,但因火势迅猛,该电视机烧毁,同时还引燃了电视柜,并烧坏了两床棉被。消费者找到商家,认为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有潜在的安全风险,要求商家赔偿所有损失,商家认为电视机售出已达8年之久,早超过“三包”期,对电视机的质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考虑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同意补偿一部电视机,其它损失只能由消费者自己承担,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只好请求消协给予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起投诉。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双方对电视机自燃的事实没有异议,对火灾因电视机自燃而引起也没有争议,争议的原因主要在于商家对法律的理解片面和认识不准,因而消协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了法律宣传,“三包期”是经营者对产品承担免费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期限,该期限不等于产品质量保质期限。消费者电视机使用过程中,没有不当操作的情形,电视机发生自燃,表明该电视机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会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在本案中,该电视机虽过“三包”期,但尚未超过十年的安全使用期,经营者虽然对该电视机不再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违约责任,但对因电视机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害仍有赔偿义务。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的向商家宣传了这些法律规定,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经过消协调解,经营者认识到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赔付消费者一台消费者指定型号的电视机和相关损失,消费者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因电视机产品缺陷造成自燃而引发的纠纷案,矛盾的焦点在于双方对“三包期”和“安全期”两个概念的的认识混淆。产品“三包”期和安全使用期是两个概念。在安全使用期内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和生产者仍然要负赔偿责任。但同时要特别注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要及时了解产品的“三包”期和安全使用期,对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最好及时更换,不再使用,避免出现问题无人负责的情况。同时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在日常消费过程中,一旦权利受到损害,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及时向消协或相关行政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