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六月

商品房销售七大损招

2005-10-23   浏览:2995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房地产开发业如雨后春笋,得到迅速发展,仅滁城就有4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滁州地方经济的发展,改善市民居住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我们也看到,随着房地产销售量增大的同时,商品房类消费投诉也连续两年成为我市投诉的十大热点之一。 据统计,两年来受理商品房类投诉108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问题: 一、商品房面积缩水。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以3%为界限,对面积误差做出明确约定。如果房屋面积“缩水”超出3%,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退房,消费者不退房,开发商须退还3%的房价款,并双倍返还房屋面积缩水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但在实际运作中,通常在销售合同中标注的面积数与实际办理房产证面积数不等,远远高于3%绝对值。如消费者王某于1998年在某小区购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为95平方米,但实际办证后的房屋面积为89.97平方米,比约定少5.03平方米,也就是说消费者多付了5.03平方米的购房款,这类问题的投诉是投诉热点中的热点,由于有的消费者不能及时办理房产证,在法定的时效内不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超过时效后发现自己权益受侵害,法律又无助于他,只能怨声载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商品房不能按期交付。 由于种种原因,开发商在约定交付商品房使用期内不能按约定交付使用,少则拖延三两个月,多则拖延二三年。如1998年12月17日,消费者汤某与滁州市某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预购其准备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并交纳购房款近十万元,双方约定1999年10月31日前交付使用。但时至2003年6月开发公司都未予开发,更谈不上交付使用,这期间消费者多次要求退款均遭拒绝,给消费者的正常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由于不能按期交付,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合同约定难以兑现,并派生出新的投诉,如不能按期交房,消费者连续租房的费用如何解决,因而此类投诉成为商品房类投诉数量比重最大的投诉。 三、商品房销售虚假宣传。 有的开发商或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为了加大宣传力度,在房屋销售宣传中一是做虚假宣传,二是夸大宣传。如有的小区宣传为花园式小区,但小区实际仅限于初始的几盆花草;有的宣传“绿树成荫”难觅树木,“观海豪宅”难见大海,“碧波荡漾”实为臭水沟,“距市中心1公里路程”驱车10分钟仍未达到。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明确规定:商业广告是一种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即为要约,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定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做为合同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就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有操作性,并由此对购房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无论这些广告宣传内容是否载入合同中,只要开发商违反了广告内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某开发商在其提供的宣传资料上,正在销售的商品房项目上标注有大量绿化草地,消费者入住后,开发商却把这块草地挪作他用,开发商就要为其发布的 虚假广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受损失的这部分房款。 四、开发商擅自更改房屋结构、高度。 房屋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就商品房的高度、结构等相关内容约定后,一方不得擅自更改,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存在开发商擅自扩大自己的权利,改变商定的房屋结构还有的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房屋高度为2.9米,但实际只有2.6—2.65米,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这类问题尽管不是很多,但出现争议后难以弥补过错,解决问题的难度较大,社会影响大,成为投诉的难点。 五、商品房质量不能保证。 主要表现为房屋渗水、漏水、顶棚脱落、隔音不好等问题。这类问题数量上不是很多,但是给消费者带来的生活上的烦恼不小,有的消费者多次找物业,开发商得不到解决,甚至还殃及左邻右舍。根据《解释》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不仅可以提出退房并获得赔偿,如果房屋质量问题是因为开发商偷工减料,掺杂使假,故意违反国家标准使用劣质建筑材料,造成无法居住的,消费者还可以向欺诈的开发商提出加倍的赔偿。 六、开发商搭车收费谋私利。 开发商搭车收取相关费用如电表费、有线电视初装费、防盗门费、装修保证金等,有擅自扩大自己权利,为部门谋取利益的现象。如消费者刘某反映其购买的商品房,房产公司代收的房屋维修基金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1.5%。 七、房产证难以及时办到。 房产证是房屋的权属证明,消费者拿不到房产证,就意味着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有些开发商以种种借口拖延甚至拒绝为消费者办理房产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解释》对房产证办理的时间做了限制规定消费者在约定的期限之内不能取得房产证的,可申请开发商赔偿损失,并有权退房。(滁州市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