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4月19日,消费者刘女士在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某商场看上了一件儿童上衣,衣服挂牌上标价为368元,经与商家讨价还价,以200元钱购买了该衣服。回家后,刘女士发现衣服挂牌上368元标价是贴上去的,撕去贴的标价,底层露出了“全国统一零售价238元”的字样。刘女士对商家的这种做法感到很不满,便投诉到了克拉玛依区消协。
消协接投诉后认为:“全国统一零售价”原是厂家为了防止商家漫天要价,增加商品价格透明度的手段。但现在却有一些厂家不是为了服务消费者,而是受利益驱动,为招揽更多的批发商与零售商,实际上给的“全国统一零售价”就已经很高了,而商家却仍感到厂家“全国统一零售价”还不够高,因此还要自己再加价。如:该衣服就是在原“全国统一零售价”基础上又提高了1 5%。
消协认为:“全国统一零售价”虽貌似明码标价,但标价虚高,不符合实际,而商家在厂家“全国统一零售价”的基础上又加贴了自己的标价,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涉嫌误导消费者。经调解,以商家为刘女士退赔60元钱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