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9日,消费者刘女士在某家电卖场购买品牌空调一台,价格为2380元。在使用期间内出现室内机漏水现象,于是刘女士联系售后人员进行维修。但是维修不久再次出现漏水现象,前后不超过15天。于是消费者刘女士要求商家更换新机,但商家只答应予以维修,并以各种理由不同意为其更换新机。协商无果之下,刘女士投诉到淮北市消费者协会,请求消协给予帮助调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淮北市消费者协会受理了刘女士的投诉后,立即派出消协工作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刘女士所反映的情况属实。于是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约谈家电卖场负责人进行调解。消协工作人员依据国家对家用电器的“三包”规定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的,应当出具‘三包’凭证并履行承诺。‘三包’凭证应当注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并指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不得拒绝、推诿。”对商家进行宣传,并且做了调解工作。最终商家答应为消费者刘女士更换一台新空调。消费者刘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是一件家电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案件较为简单,商家明显的违反了国家“三包规定”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的,应当出具‘三包’凭证并履行承诺。‘三包’凭证应当注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并指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不得拒绝、推诿。”新空调的质量问题出现在包退换的时限内,商家就必须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只有诚实守信,才能生意兴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