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评析

短信重复收费维权案

2011-3-1   浏览:2868

【案例简介】
      2010年5月13日,消费者王某到萧县一通信分公司营业大厅办理业务时,偶然发现其近半年内,每发出的同一内容的一条短信(包括标点符号共70字),在萧县分公司的计费系统中却显示两条两角钱。王某找到萧县分公司负责人协商,萧县分公司负责人称:根据本单位规定,一条短信如70字(包括标点符号、数字、空格)以内,按一角钱计费,如超过70字,则另行计费,短信计费系统显示,王某所发短信含空格已超过70字,故每条计费两角钱,萧县分公司没有过错,对王某不予赔偿。无奈之下,王某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要求返还多收的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萧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县消协秘书长亲自带领工作人员到被投诉方萧县分公司进行调查了解。分别对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签订的服务合同、被投诉方短信收费及其系统数据进行查询,对被投诉方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通过以上调查,可以认定投诉方所述事实真实。被投诉方对该短信收费事实也没有异议。消协工作人员向萧县分公司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对双方争议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了细心的讲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萧县分公司给予王某一床夏凉被、一个电热壶,王某不再要求萧县分公司返还多收的费用。

【案例评析】
      随着通信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移动通信工具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而电信服务部门又多为垄断企业,电信服务部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也呈上升趋势,比如乱收费、泄露用户的隐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电信、有线电视、互联网络等公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等;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第五条规定:“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订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加之广大消费者在与电信部门签订服务合同时,多是由电信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只能被动机械的接受,甚至根本不去审查合同内容的公平合理性,导致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以上规定及事实,消费者有知悉接受服务时的价格及公平交易的权利。在此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提高自身维权意识,预防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