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9年12月28日,消费者李某来到合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他于2009年12月8日通过合肥市某房产中介公司购买某小区房主段某的房子。双方约定,由该房产中介公司代收各种费用(其中包括营业税)。但李某在2009年12月11日房屋过户时发现该房屋无须交营业税。因为此房已于2007年10月交过契税,与前时交易时间已超过两年,不需要再交营业税。并且据李某反映,该房产中介公司已经在12月7日调过该房子的材料,知道不需要交营业税的事实,但却隐瞒真实情况,告诉李某及原房主必须交营业税。作为中介公司在明知该费用不存在的情况下欺骗消费者,李某要求该房产中介公司退还自己已交的营业税。但李某在向该房产中介公司要求退还营业税时,遭到该房产中介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向合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合肥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李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并约定双方代表来消协进行调解处理。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进行调解。经过调解最终该房产中介公司同意退还多收的营业税费用。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房屋买卖中房屋中介代收税费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本案中,某房产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时,隐瞒无需交营业税的事实,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多收营业税并占为已有,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多收税额属不当得利,应退还消费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前,由于中介公司在市场中缺乏统一规范管理,其在提供中介服务时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往往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