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评析

送修手机丢失维权案

2011-3-4   浏览:2671

【案例简介】
      2009年9月13日,消费者以1700元价格在城关某手机经营店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仅使用几天就发生故障,经多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2010年2月10日,再次送修,数次去取均说没有修好,后来才知道商家把送修的手机丢失了,消费者找商家讨说法,商家只同意赔一部旧手机,消费者坚决不同意,于2010年3月15日,投诉到3.15纪念活动现场。

【处理过程及结果】
      3.15纪念活动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消费者陈诉后,随即安排工作人员找到经销商,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按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之规定进行了调解,同时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经销商终于承认属于自己的工作过错,愿意赔偿给消费者同型号同规格的新手机一部,另赔偿给消费者误工费及交通费300元整。这起投诉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手机送修丢失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根据《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由此说明了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同时由于经销商的工作过错不但造成消费者手机丢失,而且还故意隐瞒实情,导致消费者多次索要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销商赔偿误工费,车旅费300元整。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是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安全系数,而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商品的服务是最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