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评析

“和田玉”误解纠纷维权案

2011-3-8   浏览:3852

【案例简介】
      2010年9月7日,消费者许某在淮北市内某商场购买一块“和田玉”。原价为13800元,经与商家协商最终以6500元的价格购得。同时取得发票和相应的鉴定证书。但是经过一个多月的佩戴,许某发现玉石表面的光泽、颜色均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因此怀疑其购买的不是真正的和田玉,并且找行家判定。事实上许某购买的不是和田玉,而是一块“青海玉”。“青海玉”是我国90年代新开采的玉种,其颜色质地都与和田玉相似,但价格却与和田玉相差甚远。许某感觉上当受骗,遂找商家补偿其损失。可是商家坚持自己出售的玉石经过鉴定,并且有鉴定证书,同时辩称:依据当前国家检验标准,青海玉可以统称“和田玉”,鉴定证书上标注为“和田玉”并没有欺骗消费者。许某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许某到于11月17日到淮北市消协投诉,要求商家补偿5000元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淮北市消协接到投诉后,随即展开调查。因为玉石市场法制不健全,并非只有产自新疆和田的玉石被称为和田玉,只要玉石所包含的成分达到一定的指标或者数值,即使不是出自和田也可统称为“和田玉”,俗名青海玉、俄罗斯玉就是如此,因此玉石为青海玉的可能性极大,对于这种说法商家也予以认可。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等规定进行了调解,向争议双方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同时做了大量耐心而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消费者与商家和解。商家答应为徐某换取了同等价值的黄金首饰。消费者许某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由玉石优劣引发的消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隐瞒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许某购买的“和田玉”虽然有鉴定证书,但是并非真正出产自新疆和田,只是因为各项指标检测达到一定的标准,此类玉石统称为“和田玉”,但是两者的价值却相差甚远。当前由于玉石市场法律制度不健全,一些青海玉和俄罗斯玉也被认定为和田玉,实际上在市场流通的和田玉已经是凤毛麟角了。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仔细甄别,有必要让商家在发票上标注名称和产地。此类玉石投诉案件处理起来相当困难,缺少相应的法律监督,此案件成功和解的基础是消协人员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