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0年10月,消费者张先生随旅行团去港澳地区旅游,回程途中在珠海停留了一天,当地导游带着旅行团的成员来到一家购物商场,张先生经过挑选,花了340元钱购买了一台索尼牌的MP5播放器。回马鞍山后,播放器出现了花屏现象,已无法使用,张先生找到马鞍山带团出游的旅行社反映情况,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要他先找个维修部修修看,好讲话的张先生也就答应了。可是,张先生在寻找维修部的时候,有人告诉他,他所买的MP5播放器是冒牌货,这下可激怒了张先生,一气之下,他带着播放器就来到了马鞍山市消费者协会,请求市消协给予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马鞍山市消协接诉后,发现商品的包装上写有索尼的英文字样,但包装很粗糙,没有厂址,更未标明制造商,而且盒内没有质保卡,只有一本印刷质量极差的使用说明书。工作人员立即判断为假冒产品并开始与旅行社交涉。开始的时候,旅行社的相关人员并不认为自己有责任。他们认为珠海的仿冒电子产品比较多是多数人都知道的,张先生自愿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与旅行社无关。
消协工作人员针对旅行社的这一错误观点给予了反驳。首先,珠海某购物商场以假充真,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正牌”货,属欺诈消费者行为;其次,消费者随团出游,所有的行程包括购物点都是旅行社事先安排好的,而且旅行社明知道珠海仿冒的电子产品比较多,也不告知随团人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过与该家旅行社的省公司反复交涉,该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要帮助张先生将其购买的MP5播放器退回珠海。同时,消协的工作人员也给张先生提出建议向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狠狠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评析】
本案例是一起因商家出售假冒电子产品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例,适用处理此案的法律条款较多。作为消费者组织,马鞍山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这一消费争议时运用的法律规定主要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于经营者远在珠海,消协人员建议消费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以期得到更进一步的处理,这种做法是得当的,也是必要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马鞍山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在调解中,根据这一规定,抓住旅行社在与游客的合同中并未告知消费者购物点销售假冒产品的情况,严正指出了他们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促使旅行社主动承担起帮助消费者退货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