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评析

房屋建造质量低劣维权案

2011-3-10   浏览:2932

【案例简介】
      2009年3月24日,岳某、梁某等六户煤矿塌陷区移民,在镇政府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下,与陈某签订前岗新区六联户商宿楼建筑合同,后又于2009年3月29日重新签订合同(双方同意2009年3月24日所签合同作废),合同规定陈某承建岳某、梁某等六户业主位于前岗新区的商宿楼建设工程,每户135平方米,共计810平方米,每户造价106000元,共计636000元。在施工过程中,岳某、梁某等六户业主陆续发现以下问题:建筑质量不符合合同和图纸要求;工程没有按照合同全部完成;合同交房日期是2009年9月29日,至今未交付使用。之后,岳某、梁某等六户业主与陈某协商,要求陈某返工或加固,陈某不但不听,反而态度极为恶劣,并威胁岳某、梁某等六户业主。六户业主无奈向所在村委会反映情况,2009年10月小刘村委会由村主任高怀喜出面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向陈某下达了停工通知,陈某不予理睬。以后六户业主又数次找到陈某协商,要求按期按质交房,但未果,遂于2010年9月2日向凤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要求承建人陈某给予岳某、梁某等六户业主经济补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0年9月2日,岳某、梁某等六户业主向凤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称被投诉人陈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所建楼房质量低劣,且未按期交房,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补偿每户1.8万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凤台县消费者协会依法受理了此案。2010年9月8日由建筑房屋所在地张集工商所配合,县消协对建筑楼房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发现考察情况与投诉所述基本相符,同时向张集镇镇长做了汇报,张集镇政府对此比较重视,派专人协助调查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被投诉人陈某无故离开,致使调解无法进行。由于楼房质量安全无法保证,且至今未完工交付,导致岳某、梁某等六户业主仍在租房居住,给经济上造成了不小的负担,有的甚至新婚至今仍无新房。对此群体性投诉凤台县消费者协会引起了高度重视,并向凤台县政府做了汇报,召开了消协常务理事会,进行专题处理。最终,在多部门的配合下,凤台县消费者协会再次进行调解,投诉人岳某、梁某等六户业主与被投诉人陈某两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投诉人陈某补偿岳某、梁某等六户业主每户60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为房屋建筑质量低劣而引起的纠纷案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认的质量、卫生、安全要求。”
       以上条款说明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共同的约定进行交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没有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认的质量、卫生、安全的要求,即应当参照国际通行的惯例,以大众有权期待的安全要求作为标准。因此,岳某、梁某等六户业主向承建人陈某要求补偿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此案件中,凤台县消费者协会投入了大量的物力人力,多次与承建人进行沟通,但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初期抵触情绪较大,最终在多部门协调下双方才达成一致意见,使得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这起案件的发生说明在一些地方,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还未到位,基层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由于经费、人员等条件的制约没有全面开展,致使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能及时有效的得到保障。此外,相关行政部门对于农村房屋质量的监管也比较滞后,急需加强此方面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