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0年6月29日晚,消费者鲁某在新一中施工工地旁小店,买了两瓶维真啤酒。其中一瓶在开盖时突然瓶盖弹出,砸伤消费者鲁某左眼,经医生诊断左眼角膜变色,瞳孔出血,需住院治疗。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0年6月30日鲁某某向滁州市工商局琅琊分局12315中心、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调解处理。琅琊区工商局12315中心、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啤酒有限公司进行联系,商谈有关赔偿事宜。该公司领导十分重视,第二天派人到琅琊区工商分局12315中心、消协协商向鲁某赔偿事宜。经琅琊区工商分局12315中心、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啤酒有限公司向鲁某赔偿医疗费人民币910元,误工费人民币1000元,营养费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2410元。消费者鲁某对调解处理结果非常满意,感激的说“12315”消协就是好,调解处理问题认真及时。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酒瓶瓶盖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之规定,消费者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所以商家应对消费者的左眼伤害给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