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评析

新购质差彩电调换维权案

2011-3-14   浏览:2286

【案例简介】
      2010年4月3日,消费者朱某以2780元价格在城关某家电器商行购某品牌彩电一台,同月7日,发现荧光屏图象有问题,即两边粗中间细,根本无法正常收看。次日,他找到经销商说明情况要求退换,商家不同意退换,于当日派售后服务人员到家检查调试,结果问题还是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后消费者多次找到经销商要求他们履行“三包”义务,商家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无奈消费者于5月8日,向县消协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协受理该案件投诉后,找到了经销商调查了解情况,证实该彩电与同型号规格的电视机相比图像是有点差异,但并不影响正常收看质量,可消费者坚决要求退货,消协工作人员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能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与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相符。”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之规定,反复和商家宣传消费者权益和销售者义务,经消协多次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货处理,消费者十分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彩电图像质量差商家不退货而引起的纠纷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之规定。说明了彩电质量不合格,在三包期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而作为经销商,更应该多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部分法律法规,积极处理好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自己的经营赢得更好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