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消费者程女士于2009年3月20日,经朋友介绍,口头委托利辛县城某装修公司负责人武某,对商住楼房二楼(面积共72平方米)进行室内装修,装修内容主要是对墙体粉刷并辅设地板砖。通过近3个月的施工,在施工接近结束时,消费者程女士发现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屋内墙体、天花板多处炸裂起皮脱落,存在安全隐患,此种情况致使消费者无法正常居住。程女士多次通过朋友,找到该装修公司负责人武某反映此种情况,并要求该装修公司对其房屋给予维修。但是在经过两次维修之后,这种质量问题始终存在,无法彻底解决。无奈之下,程女士于2010年4月30日到利辛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协给予帮助调解,要求装修公司维修好其房屋并能正常居住即可,否则将拖欠的材料费、工时费6500元不予支付。
【处理过程及结果】
利辛县消费者协会在受理程女士的投诉之后,立刻派出消协工作人员并联合县工商局12315的同志一起到程女士住处进行调查。县消协和12315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时,发现大部分粉刷墙体脱落,卧室天花板大面积炸裂,有成块的已经掉下来,确实不安全,一家人无法正常居住。程女士说:“每当走进室内,看到墙壁、天花板的情况时,心情十分苦恼,夜间休息时,担心天花板脱落。房屋装修本来时一件高兴的事情,反而成了一块心病。”从现场调查的情况看,程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因此县消协工作人员约定争议双方到利辛县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第一次约定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10日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以及《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解,同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讲明法律授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经营者某装修公司对程女士的房屋室内装修存在的问题认可。但是争议双方对重新翻工的材料费、工时费及完工时间存在分歧,因此未达成协议。2010年5月18日利辛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再次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让互谅的原则,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某装修公司重新对程女士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的工时费、材料费均由经营者某装修公司支付。房屋装修完工后程女士一次性付清拖欠原装修房屋材料费、工时费共计65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房屋装修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例。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本案涉及的是房屋装修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2.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当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3.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4. 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
对于承揽人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承揽人某装修公司为程女士提供的房屋装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在本案中,由于某装修公司对程女士的房屋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构成违约,因此程女士可以行使该抗辩权,拒绝给付相应的材料费和工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