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8年3月25日消费者何某来到12315申诉举报中心非常气愤告诉我工作人员称,他于2008年3月20日在经营者松林快运托运一只旧的彩色显像管,价值432元,托运费5元,托运到合肥市,对方提货时发现松林快运托运的彩色显像管外包装箱已变形,而导致箱子里面的彩色显像管断裂,消费者找到托运公司,托运公司说消费者在托运时没有注明是易碎物品,对此不负责,应由消费者自己承担责任,而消费者称自己是首次托运易碎物品经营者应当告之,双方争执不下,消费者一气之下来到12315和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调查取证、事实明确的基础上, 12315和消协工作人员进一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了赔偿责任,同时,为尽量减少消费者损失,多次与邮政局有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劝导作为全国性的知名企业应作落实社会责的模范,在提供优质的服务的同时,全力保护消费者利益。12315当即通知托运公司经理,组织双方坐下进行调解,经过两次协商调解,终于使经理点头同意赔偿消费者损失款140元,使消费者满意而归。
【案例评析】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 349条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故此12315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邮寄时,要根据物品实际注明是易碎物品,保管好发票和收据等邮寄凭证,以便出现问题时得到合理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