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评析

木门安装缺陷维权案

2011-05-20   来源:含山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谷海南 刘先毛 张子明   浏览:2924

【案例简介】
      2010年6月,在上海工作的宋先生在巢湖市,与含山一门业公司(以下简称门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樘橡木门的合同,每樘门1400元,连同进门门套合计订货款14400元。按照合同要求,宋先生当场交付了8000元定金。签订合同时,门业公司销售人员承诺,该公司销售的门如有问题,终生免费包修。合同约定8月6日交付并安装,如有延误,每天按千分之三比例赔偿。合同签订后,门业公司派出技术人员上门测量尺寸。宋先生要求地板上层表面距离木门下层0.6厘米。8月15日门业公司将门送达宋先生的小区,此时按合同门业公司已经逾期9天。而且,上门安装的工人竟然坚持要先付钱后安装,不交钱就不安装。实在抽不出时间讨价还价的宋先生只得将余下的6400元钱交给安装工人。两天后,门装好了,宋先生却发现门的安装有问题——门与地面间隙太大了,手指可以轻松塞进去并移动自如。其中安装好的四扇房门,除了一扇门离地约1厘米外,其余3扇门距地面均在1.6厘米和2厘米,最大间隙达2厘米(国家行业标准是0.6厘米~0.8厘米)。此外,门缝也在5毫米以上,最大的6.5毫米(国家行业标准2~4毫米)。针对这一问题,宋先生当即向门业公司销售人员反应,请他们履行终生保修的承诺。但销售人员推说自己只是个打工的,做不了主。其后,宋先生又多次去找销售人员,和上次不一样的是,销售人员开始“躲猫猫”了,根本找不到人。宋先生感到很不满意,拿合同找到门业公司,要求他们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予解决质量问题,但公司工作人员虚与委蛇,一会说是地板安装问题,要跟地板安装工联系再答复,一会说门没问题,当地的标准就是这样。出于无奈,宋先生写信投诉到了安徽省消费者协会,后转办到含山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含山县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当即与宋先生取得了联系,了解消费者的要求。核实了宋先生出具的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据,实地查看了安装后的房门,并查阅了相关产业的国家行业标准。在得到详实材料后,含山县消协找到该门业公司负责人,就消费者的要求和消协掌握的材料对张某进行了约谈。该企业立即对投诉开展了细致的内部调查,发现公司销售人员、安装人员对这项安装业务极不负责,未按规定进行操作,违反了公司的内部规定,影响了公司形象,公司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并扣发销售人员和安装人员季度奖金,要求他们向宋先生当面道歉。
      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张董事长对自己公司的产品质量和今后服务问题也作出了履约承诺,恳请含山县消费者协会和公司一道上门调解这一纠纷。最后,经消协调解,门业公司一次性补偿宋先生1300元,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并当场和解消费纠纷。

【案例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门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安装木门,应按合同赔偿消费者。
       国家木质门的安装规范对木门木质门安装留缝限值和检验方法有以下规定:项目留缝限值检验方法,用塞尺检查    
       ≥4.0门扇与地面间留缝外门≤6.0   
       ≥6.0内门≤8.0  
        ≥8.0卫生间≤10.0  
       同时,对木门安装后验收有以下规定:门窗框必须安装牢固,隔音、防火、密封做法正确,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验收结束后,请客户签字确认并向用户介绍其保养方法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住宅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期限、质量、价格、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还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等级、价格等。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严格执行“三包”规定,兑现服务承诺,以质量求生存,以优质服务打造企业诚实信用的形象。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诚信教育,提高员工的素质,自觉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和义务。
       该门业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安装木门,违约在先,同时其安装木门未达到国家木门安装标准,理应赔偿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