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0年8月26日消费者杨某到涡阳县消协投诉,诉称2009年8月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一台某牌壁扇,在使用期间,于2010年8月25日,因电扇内部线路短路起火,烧坏了沙发、椅子和其他物品。损害发生后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虽然对电扇内部线路短路而引起起火无争议,但对赔偿的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消费者杨某要求赔偿损失总计5000元,但经营者某电器公司认为杨某要求的赔偿数额较大,只答应赔偿3000元,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故消费者杨某到涡阳县消协投诉,要求经营者某电器公司赔偿相关财物以及精神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涡阳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刻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事故现场、电扇的内部情况、购买电扇的发票等相关证据,认为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消协工作人员约定争议双方于2010年9月2日到涡阳县消协进行调解处理。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负有赔偿的义务。争议双方对电扇因内部线路短路起火和现场采集的证据都没有提出异议,只是对赔偿损失数额有分歧。消费者杨某认为由于电扇起火导致的物质损害较大,并且精神上也有损失,故要求该电器公司赔偿5000元,但是经营者某电器公司认为消费者夸大了损失,不愿赔偿5000元,答应只赔偿3000元,最后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让互谅的原则,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某电器公司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杨某各项损失共计35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电扇质量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财产权的案例。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本案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商品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
一、本案涉及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或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由产品存在缺陷而发生的责任有两种:一是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又称产品瑕疵责任,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二是产品责任,即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杨某在某电器公司购买电扇一台,与该电器公司之间形成了商品买卖合同,该电器公司交付的电扇不符合质量要求,存在质量瑕疵,因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外,由于该电器公司交付的电扇因质量缺陷而引发火灾,导致杨某的财产受到损失,该电器公司与杨某之间又形成侵权法律关系,该电器公司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涉及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所谓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个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和侵权法两种法律规定,该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产生两项请求权。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受害人可以在两项请求权之间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来行使。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诸多的差异,具体而言大致如下:
1.赔偿的范围不同:在违约损害赔偿中,通常依双方的事先约定,受害方主张的损害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侵权责任来说,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2.请求权主体和赔偿责任主体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而不能是其他受害人,赔偿责任主体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违约方,在本案中则是经营者某电器公司。而在侵权责任中,凡受害人都可成为请求权主体,不限于合同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主体包括销售者,也包括生产者。受害方可以主张其中任何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主张两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受害方对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不负举证责任,但是对存在违约事实和损害事实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违约方除非证明存在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外,不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不同的。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不仅负有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还需举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特殊侵权责任中,法律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原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如受害人主张侵权责任(即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此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即使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4.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违约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事由之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免责事由一般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事由。
5.诉讼时效不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据此,因产品质量瑕疵产生的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在侵权责任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是产品侵权之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以上重要的区别,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根据自身的损失、举证责任的承担等诸多方面考量,选择适当的请求权,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在本案中消费者应当要求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杨某作为消费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享有人身、财产不受伤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或服务,该商品或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违反了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四十三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一般来说,产品缺陷可分为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笔者认为,本案中,电扇内部线路短路出现的问题,应该归属于产品制造上的缺陷。作为生产厂家也无法证明因消费者的使用不当造成电扇的起火,而且消费者使用的电扇也在保质时间内。这样就不能免除生产厂家对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害责任。据此,杨某既可以向生产厂家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向经营者某电器公司主张侵权责任,即赔偿其购买的电扇以及相关的财产损失。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是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因素,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也是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