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评析

豆浆机燃烧受损维权案

2011-05-26   来源:泗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程刚   浏览:2866

【案例简介】
      2010年6月13日,对于消费者张某家庭来讲是一个刻骨铭心的日子。这天早晨,其爱人刘某按正常程序打豆浆,在打浆过程中,豆浆机突然起火,机体被烧毁并造成室内起火,木地板、窗帘和家具都有不同程度的损毁,爱人和孩子被吓得惊魂不定,精神上造成很大伤害。事后,张某找到该品牌豆浆机在泗县的代理商,要求赔偿各种损失一万余元未果,于是消费者张某决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6月14日投拆至泗县消协,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泗县消协接到投拆后,及时到现场进行了勘察、拍照,同时与生产厂家迅速取得联系,促使其尽快派人前来处理此事。经调查,消费者张某于2009年10月25日在泗县一家电专卖店购买一台某厂生产的全自动豆浆机,使用至今仅有半年多,便出现自燃现象。厂方于6月18日派人前来了解此情况,并认为该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强调也有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原因。双方约定同意消协调解处理。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之规定进行了调解。双方对豆浆机自燃现象没有提出异议,只是在赔偿损失数额上有分歧,通过反复调解,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厂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张辉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另赔一台新豆浆机。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豆浆机产品缺陷造成自燃而引发的纠纷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说明了经营者和生产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全自动豆浆机标明的产品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不清楚、不明了。消费者购买的豆浆机仅使用8个月,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此,当产品损害事实发生时,消费者就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仅要赔偿损毁的产品,还要赔偿由于产品缺陷而引起的其他财产损失。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因素,同时,要仔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做到正确使用,注意安全,防患于未然。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也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