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评析

电信部门转让线路维权案

2011-05-27   来源:淮南市潘集区消费者协会   作者:张颖华   浏览:2619

【案例简介】
      2003年,家住潘集区芦集镇李盟村村民葛某,与潘集电信局签订了电话安装使用协议。
      2010年4月30日,在使用时发现电话线路被人盗用,前后共计13天,消费者葛某就到电信所进行咨询,结果被告之,是电信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用户的话费较低,用户又不经常在家故让别人使用的。
      对此消费者葛某认为,在未经他本人同意,电信所的工作人员就把自己的电话给别人用,严重侵犯他的合法权益,为此消费者葛某要求潘集电信局应赔偿各种损失20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潘集区消协接到消费者葛某的投诉,工作人员立即与潘集电信局的负责人取得联系,通过调查了解,原来是潘三电信所的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葛某由于长期在外打工,家中电话无人用,于是就擅自把他的电话给别人使用了,为此潘集区消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过反复作双方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电信部门向消费者葛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消费纠纷案件。潘集电信所利用自己在商业竟争中的独占地位,在未取得消费者葛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他的电话线路给别人使用,这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就此案,消费者葛某2003年就与潘集电信局签定了电话使用协议,这就意味着在正常的使用期间,如果消费者葛某不提出任何变更申请,任何人都无权更改,而电信部门仅凭葛某不在家不经常使用电话费少,就擅自将电话易主,这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为此潘集区消协根据《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的规定,经过多次与双方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电信部门赔偿消费者葛某各项损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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