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0年1月22日直属局消协办公室接到消费者刘某的投诉,投诉称其于2008年4月2日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签订了购买某小区某单元商住楼一套面积128平方米的购房协议书,预付定金8万元,房价为1799元∕平方米,按照协议书规定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享受以下优惠:1、8万元定金可抵8.8万元购房款,2、享受1%的购房优惠。
2009年11月26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被告知该房已售与第三方,合同不生效了,消费者还要重新与第三方续签新合约,由于房价上涨不让刘某继续享受原合同优惠条件,同时还要提高房价,否则不卖给他。后经多方协调,某房地产售楼部同意将房屋继续销售给刘某, 与原房地产开发商订立合同终止作废,从新与第三方另立合同,房价却上涨至2100元∕平方米,并且不再让其享受购房协议书中的优惠权利。刘某多次跟开发商第三方交涉无结果,于是投诉到临泉工商局直属局消协办公室,请求消协主持公道,保护消费者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直属局消协办公室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得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协接到投诉后,对此案进行调查走访,多次对开发商、消费者及第三方进行调解处理,并给他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合同法》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消协接到投诉之日起来回奔走三方十多次进行调解,他们被我们消协人员的热心、耐心和对工作的执着所感动,最终三方达成一致协议:1、消费者刘某与该房地产开发商签定的原购房协议有效,2、开发商继续按照该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履行义务。
最终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8528元,消费者感谢地说:“为了这事我托了多少中间人做工作都没有解决,到你们消协我是抱着最后的希望,消协为我主持公道,让我挽回了3万多元的损失,我非常感谢你们”。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购房协议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房地产开发商与消费者刘某已经就该套商品房签定了购房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全面履行义务,不得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售与第三方,也不得擅自提高房价。所以当侵害事实发生后,消费者要极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就寻求法律保护自己,可以找消协,消协运用法律、法规为消费者主持公道,可以纠正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