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评析

路由器“三包”期限纠纷维权案

2011-06-03   来源:芜湖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程 锐   浏览:4556

【案例简介】
      消费者陈某2010年7月份来芜湖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2009年9月份在我市某高校旁的电脑配件服务部购买了一个网络路由器,购买时商家承诺该路由器“三包”期为一年。今年8月份路由器出现了质量问题,当消费者携带着购买时商家出据的购物凭证和该路由器到商家要求经销商履行“三包”承诺时,却出现了问题,原来购物凭证上没有标明购买日期,商家也没有销售记录存根,因而对三包期如何起算双方产生了争议。

【处理过程及结果】
      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受理该投诉后进行了认真调查和分析:此案中虽然消费者疏忽大意,导致在举证上比较被动,但主要责任应在商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据购物凭证”,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凭证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这里的凭证应当是日期、商品名称等主要内容完备的有效凭证,商家不能因为个别要件的缺失,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不管其主观上有没有故意都应承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不利后果。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和反复宣传,最后商家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对商品进行了折价赔偿,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随着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但在维权过程中往往会因为一些细节问题忽略而引发消费纠纷,像此类因购物小票没有标注日期,“三包”期不知从何时起算而引发的纠纷,只要商家及时完全的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除了索要购物凭证的同时,仔细查看票物是否相符,商品名称是否规范、时间标注是否完整等要件,此类麻烦应能避免。此类投诉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现实当中现象普遍,应提醒广大消费者重视、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