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家住肥东县店埠镇的黄先生于2010年4月1日从某水泥厂驻肥东办事处购买6袋“某牌”白水泥回家装修粉刷六间屋墙壁,完工后发现墙壁用手一扒灰粉往下掉,怀疑所购买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找经销商到现场查看,经销商说不一定是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于是双方一道将水泥送往肥东县建筑工程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据《水泥检验早期结果通知单》所示,该水泥抗折强度、抗压强度均不合格。当消费者黄先生拿到检验通知单找到经销商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时,双方因赔偿金额悬殊较大再次发生争议。无奈之下,黄先生于2010年5月7日来到肥东县消协投诉,请求消协给予帮助,要求经销商赔偿购买白水泥的成本费(每袋30元)、粉刷和工人工时费等。
【处理过程及结果】
肥东县消协立即受理此案,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采集了消费者购货发票、《水泥检验早期结果通知单》,询问了经销商确认白水泥是从该处售出,调查了施工人员操作方法和工时费等,电话联系到白水泥生产厂家某市建材厂负责人,证实白水泥是该厂家生产的。经过调查,县消协认为,白水泥不凝结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由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共同承担。于是,县消协分别找了经销商、生产厂家、消费者,依法说明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调解。黄先生要求经销商,生产商赔偿其白水泥成本费,工人工时费,粉刷费共计800元。经销商认为自己只应就白水泥部分承担责任,其他的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只同意退还黄先生6袋白水泥的费用180元。双方意见无法统一。后经肥东县消协反复说理,做工作,经销商认识到自己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同意了黄先生的要求。最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由经销商一次性赔偿黄先生800元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