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0年3月2日,消费者李某到涡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他于2010年2月27日在涡阳县某手机店购买一部某品牌音乐手机,但使用不到一周该音乐手机出现了自动关机、听筒声音模糊、黑屏等现象。李某向该手机店反映,该手机店答应给予修理,但是修理后手机仍然存在上述情况。于是李某要求退货,但该手机店不同意退货,只负责维修。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诉至涡阳县消费者协会,请求涡阳县消费者协会给予帮助调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涡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事务部受理了该投诉。涡阳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购机发票和手机“三包”协议,并现场查看了消费者所买的问题手机。鉴于以上的证据和事实,可以认定消费者李某反映情况属实,于是约定争议双方于2010年3月5日到消协进行调解处理。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之规定进行了调解,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争议双方对手机存在故障这一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只是在赔偿数额上存在争议。消费者李某要求退货,并全额退款1550元,理由是他没有买到称心如意的手机,经营者同意退货,但只答应赔偿1300元,理由是手机已有一定的磨损,理应在退款中扣除一定的磨损费。经涡阳县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给予退货,退还购机款1400.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手机故障引发的纠纷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天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因此,在法律规定的退货期限内,消费者要求退货的权利没有丧失,消费者李某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退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