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评析

家装材料以次充好维权案

2011-06-16   浏览:2871

【案例简介】
      2010年6月5日,消费者胡某到绩溪县龙川大道某建材店中购买了装修用的木工材料合计1.2万元,待油漆完毕后,发现全部家具的门表面皆出现了凹凸现象,尤其是厨房橱柜门,丑陋不堪。胡某慌忙查看当时购买的材料单据,赫然发现,单子上标明的厚度为1.5毫米的面板,而店家实际交付的是厚度1.2毫米的。就这些问题,胡某8月上旬几次与建材店店主交涉,但店主都推托是木工和油漆工的手艺不精导致的,拒不承担责任,对消费者的要求不予理睬。胡某要求给予赔偿未果,于2010年8月31日到绩溪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绩溪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并约定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6日到消协进行调解处理。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等进行调解,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双方对面板出现凹凸没有提出异议,只是在误工费这方面存在分歧,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店主将胡某家出现问题的房门和家具门全部重新制作至油漆结束并安装好,保证不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而且换新工作保证在2010年9月底完工。厨房橱柜门维持原样,此举估计店主损失21000元,此外赔偿消费者损失500元,并赔偿胡某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