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评析

手机费无故多扣维权案

2011-06-20   来源:淮北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祝韦韦   浏览:3836

【案例简介】
      2010年10月26日,消费者谢某来到淮北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手机于2009年7至12月扣去不明信息费75.40元,而谢某及家人在此期间从未发送过任何信息。2010年10月2日谢某发现此事并找到该手机网络服务商问询,在该服务商查证以后,主动将75.40元退还给消费者。谢某觉得手机莫名扣费应适当赔偿并赔礼道歉,遂找到网络服务商负责人协商,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到淮北市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淮北市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通知该网络服务商负责人和消费者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该负责人承认误扣消费者手机费用,但已经将误扣费用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也签字确认此事,该案应属结案,消费者又进行投诉实属不妥,因此,不会再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并道歉。消协工作人员向该负责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及文件精神后,该负责人主动向消费者道歉并承诺双倍返还消费者的话费损失,消费者谢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于手机网络服务商网络出错而引起消费者话费被误扣的消费纠纷。手机消费者一般很少关注费用扣取明细情况,发现问题后往往据误扣日期很长时间。本案消费者谢某曾经疑惑:“那么长时间了,人家可承认这个事情了,就算打官司,法院可受理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之规定,本案中只要消费者在发现权利受损之日要求服务商赔偿,消费者的追索权不会因时间长短而终止。该网络运行商在认识到自己的失误后,对消费者主动进行了双倍赔偿并赔礼道歉,也是作为民族企业具有责任意识的体现,应当予以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