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7年10月1日在某市的中央商场看中了一台利达牌VCD机。由于是在促销期间,商场赠送了两支话筒。张某很是高兴,心想这样就不用另买话筒了。于是,就付了钱,高高兴兴地把VCD扛回家了。第二天,张某就邀请了一些朋友过来唱歌。但是,使用时发现话筒不能使用,所赠送的话筒系不合格产品,无厂名、无名称、无厂址。这下,可真扫了大家的兴。张某去找商家理论,商家强调因该商品价格低,所赠送的只能是这样的商品。最后,张某找到了当地消协。经消协调查发现,商场赠送的商品属于三无产品,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经过调解,由该商场向张某赔礼道歉,更换了两只原装话筒。
赠品也要保证质量。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买一赠一的事。作为一种促销手段,该行为无可厚非。但是销售者应当保证赠品的质量,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少数商家以赠品是赠与的为由,在赠与活动中存在着不提供三包、不说明产地、没有标识等问题,其实质是偷换了《合同法》中赠与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张某是因为购买了VCD才获得一定数额的赠品,因此属于《合同法》中所说的附义务的赠与。其中赠送的话筒,属于“三无产品”,存在瑕疵,不能使用。因此,该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销售者在进货时没有认真执行进货检查制度,致使“三无”产品被销售,也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商场没有向消费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违背了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因此该商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中,消协的处理时非常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