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礼品月饼霉变 消协找厂家终赔偿
【案例简介】
2011年中秋节刚过,合肥市民程女士到市消协投诉,称节日期间亲戚送的两盒月饼中有几个发生了霉变,无法食用。由于不是自己购买的,因而无法找到商家,也没有发票等任何购物凭证,遂按包装上的联系方式找到厂家,要求退货,但厂家称退货找商家,厂家不直接承担退换货责任。无奈投诉到合肥市消协,请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程女士投诉到消协后,工作人员立即按照产品包装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到该厂的一位姓陈的经理,在说明情况后,陈经理一开始仍坚称在哪买的就在哪退。在随后的调解中,消协工作人员反复、耐心地向陈经理宣讲了相关的法律解释: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一般都向经营者主张权利,但这种维权渠道的选择也是消费者的权利,向经营者主张权利不是必经的程序,问题产品的厂家才是最终的责任人,因此,在无法确定商家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厂家主张权利。最终厂方接受了调解,依法进行了赔偿。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食品安全的引起的消费纠纷。中秋佳节,亲朋好友走访送礼是我国的传统,不少市民家里堆放了月饼之类的礼品,然而如这些礼品出现质量问题,又不知道在哪里购买的,也无发票等任何购物凭证,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生产者的义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而一般可以认定生产厂家是问题产品的最终责任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可以看出,消费维权的立法意图是方便消费者维权,防止生产者和销售者相互扯皮、推诿,都不肯承担责任,所以规定消费者一般可直接找销售者主张权利,如属生产者等其他责任人的由销售者进行追偿。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是一种自主选择的权利,当消费者无法找到销售者或是找生产者维权更方便快捷时,也可以找生产者主张权利,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案中,程女士发现收到的礼品月饼发生霉变,但不知道在哪购买的,也无发票等购物凭证,因此无法按照正常程序找商家主张权利,但可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向产品最终责任人厂家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