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坪破损 原因何在
2009年11月,郑某因建房、做地坪修路需要,从李某处购买了其代售的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某牌水泥14吨,计款4200元。使用后不久地坪和道路就出现了破损,郑某遂自行到相关部门送检,结论为不合格。县技术监督局随即对李某代售的水泥进行了抽样,并委托了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论仍为不合格。郑某据此要求李某赔偿,双方通知了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所使用水泥已经硬化,无法证明因何引起,且检测报告载明的被抽检水泥出厂编号为140#,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则提供证据证明:140#水泥的生产日期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检测的水泥已经超出有效使用期,难以判决水泥厂家承担责任。而李某销售过期的水泥,应当承担责任,但其经济困难,赔偿能力弱。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多方调解,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 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郑某6000元;2.李某给付郑某2000元。
电动车为何伤人 原来是限速器未安装
2010年5月1日,徐某父亲徐某某以1520元的价格从张某经营的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一辆电动自行车,该车出厂时配备了限速器,但张某组装时未安装即销售,致车速可以超过20公里/每小时,且也未告知徐某某。2010年6月28日,徐某驾驶该车时摔倒受伤,后治疗用去医疗费21422.16元。徐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27742元。另,该品牌电动自行车在安装限速器情况下检测合格,对整车装配的要求是不得漏装等。
法院一审认为,张某违反该电动自行车整体装配的要求即销售该车,致使该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自己应承担30%的责任。遂判决:张某赔偿徐某损失19027元。张某不服上诉。二审中,在法院的调解下,张某与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徐某10000元,双方再无瓜葛。
旅游遭遇交通事故 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向某旅行社交付旅游费用后,双方的旅游服务合同即成立。某旅行社为张某提供旅游服务,对其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张某乘坐旅行社安排的车辆遭遇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旅行社应对其受到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判决:某旅行社赔偿张某损失8830元。
购买的电器未能全部安装 销售方需继续履行合同
2010年10月31日,滕某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四台格力空调,其中一台是王者之尊(型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本案中,滕某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型号。且因某电器公司向滕某出具销售单的安装联和客户联上均没有注明“白”色,某电器公司以其持有销售单留存联上注明“白”色为由,主张其向滕某销售的空调是白色,不予采信。故滕某购买某电器公司的王者之尊型号空调的事实清楚,该公司应当予以安装,滕某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应予支持。法院判决支持了滕某的诉请。
烟花虽美 伤人无情
黄某因朋友举行建房开工仪式,购买了某花炮厂生产的烟花前去祝贺,烟花点燃后约20分钟没有燃放,黄某上前察看时,烟花突然爆炸,将其左眼炸伤,黄某因此花费医疗费7198.30元。黄某提起诉讼,认为因某花炮厂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造成其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了事故发生后其保存的烟花残留物、外包装箱等,以证明烟花是某花炮厂生产的。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燃放某花炮厂生产的烟花致左眼被炸伤的事实存在。虽然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花炮厂生产的烟花是不合格产品,但由于该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存在迟迟未能燃放的情况,才导致其上前察看并被炸伤左眼,证明该产品确实存在瑕疵和缺陷,故其生产者某花炮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黄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烟花未燃放的情况下,其未消除危险,擅自前去察看,导致左眼被炸伤,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认定:某花炮厂承担70%的责任,黄某承担30%的责任。判决:某花炮厂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黄某医疗费、误工费计5371.83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房二卖违法 损失由谁承担
2007年,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90余平方米的房屋,并首付5万元。该房屋系某某公司开发建设并抵债给某公司的,但王某不知情。当房屋竣工,王某要求交付房屋时,发现该房屋已经被某某公司另售他人。因王某举报,某公司被工商机关责令退款并罚款2.5万元。王某起诉要求判令某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合计2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该房屋市值已经上升近12万余元,对于房屋差价损失,双方均有过错,故判决某公司返还王某购房款5万元并赔偿损失6万余元。
王某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在合同中对于部分重要事项约定不明,但一审判决不足以充分体现双方的过错程度,遂改判某公司返还王某购房款5万元并赔偿其损失9万余元。
木地板名不符实 双倍赔偿货款
李某因装璜需要,到某建材公司购买了9777元该公司经销的某品牌实木地板。安装使用后李某发现有几十块地板出现不同程度开裂,最长裂缝四十公分。为此,李某起诉至法院,认为某建材公司宣称的某品牌木地板实为番龙眼木地板,两种销售价格不同、材种不同,某建材公司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的故意。诉请:某建材公司双倍赔偿原告购货款共计19554元,支付李某误工费、鉴定费等19600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建材公司赔偿李某10577元(9777元+800元鉴定费),李某在某建材公司购买的木地板归属李某所有。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卖方十倍赔偿顾客
王某于2010年8月8日在某大药房购买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胶复合软胶囊、3盒纽斯康银杏+螺旋藻等产品。后王某起诉到法院,认为某大药房销售的是用非食品原料(药品)添加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该大药房退还货款1212元并十倍赔偿12120元。由于某大药房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纽斯康银杏+螺旋藻进行了食品安全性评估,应按该商品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判决:某大药房返还王某货款1212元,并赔偿2940元(98元/盒×3盒×10),合计4152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名优”非彼“名优” 欺诈行为需严惩
机器不能正常运行 卖方责任不容推卸
案经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由较大争议逐渐达成一致,协议:1、该五台设备及其配件所有权归某重工公司所有。某重工公司不再给付某科技集团公司剩余货款10.8万元。2、由某科技集团公司为某重工公司从其处购买并已付款的数控火焰切割机用配件汇流排开具13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并将该发票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付某重工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