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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动态

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一)

发布时间:2005-6-21

某小区一消费者反映,该小区物管收取了它50元/月的停车费,但在收据上却写着,车辆丢失、损坏概不负责。 消协意见: 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服务者,在小区内无产权,其收取的费用通常为服务管理费用。由此得出,该小区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该是看管服务费用。自业主交纳了停车费用后,标志着保管合同成立。那么作为保管人(物业公司 )有责任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损失。 因此,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却不承担保管责任,对车辆丢失、损坏不负责任的规定是无效的。建议物业公司根据保管物品价值的大小确定收费标准,并事先告之寄存人失责赔偿费用比例,与寄存人达成共识,签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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