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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5-11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 有明确的被诉方; 3、 有具体的投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4、 投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 5、 未超出投诉期限; 6、 属于消费者协会的管辖范围; 7、 消费者投诉时应当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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