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维修理赔陷争端 依法调解定纷争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初,消费者杨某在G保险公司购买一份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2022年9月中旬,杨某驾车在金寨县发生侧翻。G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出查勘员现场查勘,经口头确认杨某将车辆送至金寨县J修理厂进行维修。2023年9月末,因汽车修理厂将车辆车顶切割导致缝隙生锈,维修效果不佳,杨某要求保险公司将车壳全换或者将车辆报废。G保险公司认为该事项属于维修纠纷,未同意杨某要求。因多次沟通无果,2023年10月初,杨某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六安监管分局消保中心引导下,向六安市金调委申请调解。
二、调解经过
六安市金调委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确认调解意愿,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并共同从调解人员库中选择确认调解员。
因杨某家住金寨县,不方便来六安调解,调解员随即赶赴金寨县,来到G保险公司金寨县支公司、J修理厂现场了解情况,并和双方当事人见面沟通。调解员找准纠纷症结,充分调查了解车辆维修经过,收集证据材料。因杨某反映其车辆出险报案后,G保险公司未征得他本人同意,擅自同意J修理厂对其车辆进行切割和修缮,调解员根据此情况协调G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材料,而修理厂和G保险公司均无法提供杨某签字确认的车辆损失情况定损单和授权书。经现场调解交换意见后,G保险公司表示稍后提供初步解决方案。2023年10月初,经调解员进一步电话沟通,G保险公司同意修理厂对杨某车辆车壳全面更换,并针对维修配件给予一年质保。
2023年10月初,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双方线上签署调解协议及《司法确认申请书》。三日后,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杨某车辆维修期间,六安市金调委全程跟进,确保G保险公司依据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消费者杨某对金调委的调解服务感到十分满意。
案例2:
人民调解促和谐,司法确认护权益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消费者赵某与G银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借款到期后,赵某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短缺,G银行多次催告,赵某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7月下旬,赵某共计拖欠借款本息合计106090元。2023年8月中旬,G银行向阜阳市金调委申请调解,金调委立即与赵某取得联系,赵某表示同意调解。
二、调解经过
金调委调解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事实经过和调解诉求,并搜集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赵某还款意愿不高,意图通过拖欠方式少还或者不还欠款。调解员坚持从事实出发向赵某释法明理,从法律角度分析借款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普及贷款逾期对个人信用产生的影响,以及国家有关失信惩戒措施;又耐心动情晓理,传达调解以人为本的立场和真心帮扶的愿望,引导赵某回归到实际解决问题的正确轨道上。
同时,金调委积极与G银行开展沟通,明确告知G银行调解需要在双方互谅互让的条件下进行,其要求赵某一次性还本付息显然是难以实现的,应当充分考虑借款人目前的实际还款能力,充分践行普惠金融履行社会责任,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工作输力献策。
在金调委的沟通调解下,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了还款方案,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G银行给予赵某3个月的延长还款期,赵某在延长还款期到期前,一次性还本付息。
为提升调解协议的约束效力,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介绍了司法确认的意义,经双方同意,委托金调委将《调解协议书》附带卷宗及《申请司法确认书》一起移交至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通过多次与颍泉区法院沟通协商,根据法院指导补充完善相关卷宗材料,最终,区法院下发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司法确认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