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江某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江某辉购买带有华为“花朵图案”、“HUAWEI”等注册商标字样的翻新手机、外包装盒及配件,对翻新手机包装、塑封后,通过网店以正品华为手机的名义对外销售,至2023年1月,销售金额合计180余万元。江某辉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系假冒、翻新的手机,仍以假充真,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进行欺诈销售,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调查与诉讼】
2023年4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通区院)在审查起诉中将该案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审查。大通区院公益诉讼部门经审查认为,江某辉知假售假,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并依法发布公告。2023年6月21日,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保委)向大通区院发函拟就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大通区院与省消保委就行为人侵权行为认定、主观过错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助省消保委收集相关证据。2023年9月14日,省消保委决定对江某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大通区院支持起诉,并函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0日,大通区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2024年5月9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对省消保委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被告江某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40万元,并在国家级报刊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坚持“刑事+公益诉讼”综合履职,在全社会营造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络食品广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芜湖市繁昌区多名“网络达人”在抖音平台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发布视频,分享评价餐饮店铺的食品口味、服务水平,并在视频下方附加购物链接,却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意图通过优质评价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7月,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繁昌区院)通过抖音平台发现,本地区4位“网络达人”发布探店视频未标注“广告”字样,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遂立案调查。经查,繁昌本地“网络达人”大多为“网红个体”,因关注度较高,被餐饮商家邀请拍摄“探店”视频,以进店体验为名,分享店铺食品口味、服务水平等测评心得并附加购物链接,模糊体验分享和商业广告的边界,误导消费者进店就餐。2024年7月29日,繁昌区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互联网食品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对繁昌区“网络达人”的探店视频进行全面梳理,共整治未标注“广告”字样的探店视频600余条,对“网络达人”进行约谈,并结合案例对网络直播营销及短视频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宣传和解读,“网络达人”现场签订《关于“网络达人”互联网广告行为承诺书》,规范食药领域互联网营销新业态,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安庆市望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执业药师“挂证”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望江县部分医疗机构全职执业药师的药师资格证挂靠在药品零售企业名下,部分药店展示执业药师证,但药师实际都不在岗(业内俗称“挂证”),危害广大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7月29日,安庆市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望江县院)在走访中发现该线索,遂立案调查并开展专项监督。通过调取县域执业药师名单并查询对应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运用数字化手段进行线索分析,核查出执业药师“挂证”问题15条。
2024年9月19日,望江县院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行对涉案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监管职责,全面排查整治辖区内类似情况,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督促涉案的9家药品零售企业完成整改,并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累计出动监管人员210人次,检查药品零售企业71家,依法查处4家。
同时,为促进行业系统治理,望江县院向县卫健委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县卫健委清理县域各医疗单位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取酬行为,对6名在编在岗人员进行约谈,对5名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对1人进行提醒谈话,共收缴违规挂证所得34000元,切实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亳州市人民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销售含防腐剂预制菜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亳州作为“中华药都”,在预制菜产业发展迅速,率先发布相关生产通则。然而,辖区市场上销售的部分预制菜存在违规添加防腐剂、餐饮环节未公示等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7月25日,亳州市检察院(以下简称亳州市院)根据“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的线索,开展预制菜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8月12日立案后,采取亳州市院主办、县区院同步办理的模式。亳州市院利用快速检测实验室培训人才,两级检察机关深入商超、农贸市场,对15个厂家的预制菜集中检测3种常用防腐剂,初检不合格率超60%,部分配料表还直接标明含防腐剂。
同年8月,四个基层检察院依检测结果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核实处置问题、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宣传并推广明示制度。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迅速行动,开展19次专项检查抽检,移送3件案件线索,组织8次培训,推动16家商家公示预制菜信息。
同年12月10日,亳州市院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磋商,移交检测数据,推动制定特色预制菜监管制度。经“回头看”发现,相应商超已不再销售问题预制菜,109家餐饮(含外卖)店亦落实公示制度,本案办理有效促进了当地预制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段某某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间,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国家不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硫磺熏制辣椒,仍雇佣韩某某等人从广西选购含硫干辣椒,并在合肥某农产品物流园向六安、蚌埠等21个地市70名商户销售,销售金额463万余元,违法所得248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84余吨含硫干辣椒,货值金额242万余元。经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辣椒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调查和诉讼】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合肥铁检院)受理该案后统筹发挥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深挖细查,追加认定销售金额460余万元。综合侵权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实际履行能力等因素,探索“惩罚性赔偿+公益宣传代偿”的方式,诉请侵权人在支付销售金额一倍惩罚性赔偿金463余万元、公开赔礼道歉的同时,在整个经营期间,于经营场所张贴食品安全公益宣传资料、悬挂横幅。2023年12月23日,各被告履行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公益诉讼调解结案。同月29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847.68万元至10万不等刑罚。
针对案发地农贸市场开办者在履行法定义务方面的不足,合肥铁检院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营造优良的食品营商环境。联合公安集中销毁尚未出售的涉案辣椒,阻断流入市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联合法院、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到案发地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食品安全行业从业禁止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马鞍山市部分涉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在应当被科以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的情况下,相关行政机关未作出该类处罚,导致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3月,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马鞍山市院”)研发使用“食品安全行业从业禁止大数据模型”排查出案件线索。初步调查后,马鞍山市院于2024年4月18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查明:自2019年1月至2024年3月,全市共有32名被告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上述人员均未被科以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业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4日,马鞍山市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犯罪从业禁止监管职责,并协同司法机关建立落实行刑衔接机制。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排查2019年以来全市涉食品安全案件,并对32名涉案人员追加行政处罚。
为建立涉食品安全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马鞍山市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两院”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落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业禁止规定的通知》,形成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特种设备等多个市场监管领域从业禁止的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机制,由“个案办理”促“类案监督”。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产后母婴护理服务行业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芜湖市镜湖区部分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存在无证经营、食品原材料和婴儿用品过期、违规开展诊疗活动等问题,侵犯广大母婴消费者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8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镜湖区院)搭建“产后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模型”发现本案线索,遂立案调查。经查,辖区母婴护理服务机构中,6家产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2家无医疗资质开展盆底肌修复、子宫修复等诊疗项目,3家使用过期调味品和母婴化妆品,共20余名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
针对产后母婴护理行业存在监管主体不明、行政职责交叉的难题,镜湖区院综合运用磋商、公开听证等手段厘清主体职责,并于9月23日分别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健委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两部门联合开展行业全面排查,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共同消除产后护理行业母婴安全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两部门联合成立集中整治专班,共查处食品安全、公共卫生、违规诊疗等问题27个;督促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29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5份。为实现长效治理,镜湖区依托“益心为公”志愿者中的省人大代表提交关于出台《安徽省产后母婴护理行业业务开展规范》的建议,从源头堵塞监管漏洞,助力新业态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母婴消费群体合法权益。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丹等39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王某丹先后5次从张某处购买25公斤西布曲明制剂,邮寄给李某一、李某丹,按照其提供的配比生产各类减肥产品40余万粒(袋)。期间,王某丹依托微信发展毛某琴等五人为一级代理,并委托李某丹、李某二向一级代理发货。毛某琴等人在进行二次包装后,通过微信发展苏某凤等30人共七级代理,形成覆盖浙江、河南、安徽、辽宁等十余个省、市、自治区的销售网络,收取货款共计171万余元。经检测,上述减肥产品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调查和诉讼】
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阳县院”)在办理王某丹等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列案件中,发现王某丹等人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2年11月7日决定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2023年4月24日,青阳县院对全案39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丹等39人连带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514万余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一审、二审、再审,2024年8月6日,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2024年11月14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本案中,违法人员依托网络分级销售,作案手段隐秘、危害范围广,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统筹发挥刑事与公益诉讼职能,全链条打击共同侵权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以“罚到灵魂痛处”,敦促违法者不敢再犯,有力威慑潜在食药不法行为,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机构违法办理健康证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蚌埠市辖区内部分医疗机构在未组织体检或少检部分必检项目的情况下,即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办理健康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5月初,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蚌埠市院)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辖区医疗机构违法办理健康证问题线索,遂立案调查。该院通过调取医疗机构办证资料、询问办证医师、查询生化机原始数据等查明,蚌埠市禹会区某医疗机构未组织体检即办理健康证明,蚌埠市高新区、龙子湖区部分医疗机构未“痢疾”这一必检项进行检查即办理健康证明。2024年6月11日,蚌埠市院向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蚌埠市卫健委)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查处上述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规范医疗机构办证行为。
收到检察建议后,蚌埠市卫健委在全市部署开展执法检查,共查处违法办证医疗机构19家,给予18家医疗机构警告,合计罚款35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注销1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处罚违法办证医师2名。
在蚌埠市院推动下,蚌埠市卫健委出台《蚌埠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关于在蚌埠市区实施电子健康证的通知》等长效机制,推行电子化办证,实现健康证明电子化、溯源化。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养老机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宿州市部分养老机构由于服务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存在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问题,给入住老人生命财产安全带来较大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7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宿州市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夕阳红”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养老机构普遍存在管理服务不规范问题,遂进行公益诉讼立案调查。调查发现,部分养老机构未严格落实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评估流于形式,部分护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未接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监控设施未覆盖全部公共场所、不能正常使用、及时查看;消防喷淋系统没有配备或设置不符合要求,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温感系统,部分防火门、线路不符合规定;未制定并演练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部分食堂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食品留样不规范,没有进货勘验记录。宿州市院依法向宿州市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养老机构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做好入院评估、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维修、配置消防和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补齐、完善相关证件。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民政局积极履职,先后印发《关于做好市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整改工作的通知》《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整治方案》,并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市住建局对全市养老机构开展全面检查,发现并整改问题78处,检测养老机构食品样本195家全部合格,培训养老机构从业人员3420人次,有效规范养老机构服务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