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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揭购买商品房提前还贷应否收取违约金的意见

2005-6-7   来源:安徽省消费者协会   浏览:5541
银行调整房贷利率后,部分消费者担心会增加贷款成本,打算提前还贷。可是个别商业银行要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是所谓"违约金",消费者颇有意见。省消费者协会认为银行在与提前还房贷者无约定的情况下,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都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揭贷款银行作为经营者,也必须遵守上述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能例外。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形成的。按揭银行对提出提前还贷的购房消费者应否收取违约金应依据双方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是当初在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时,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不得提前还贷,如提前还贷的话,要承担违约责任。现在购房消费者提出要提前还贷,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即使支付违约金,对违约金的金额也应按照约定,如没有约定的话,双方对违约金应有协商或依有关法律执行。 二是当初在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可以提前还贷,而且也没有什么附加条件。购房消费者现在提出提前还贷,完全符合合同内容。消费者将贷款还完,合同终止。 三是当初在签订合同时,银行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都没有是否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相关内容。如果这部分内容在合同中没有说明,可以有不收、以后再收等多种解释。但是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意味着房贷合同应该作出有利于消费者(不是合同制定方)的解释。所以我们可以认定为不允许收违约金。如果银行要收违约金,必须在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更改合同。同时《合同法》第208条还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此处规定的很清楚:支付利息只是实际借款的期间,借款还完后就不再支付利息。所以消协认为不存在有收取"提前还款利息"这一说法。 本次利率调整所引发的提前还贷现象,有可能还会继续。个别商业银行所采取的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违约金"的做法,从法律的角度讲缺乏合同条款方面的法律支持,从金融管理和竞争的大环境讲,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风险的预测意识和能力不足,当市场变化后,出现寄希望于单方面强行变更,解释合同以解决问题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