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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话消费与发展(2009_315活动报道)

2008年全省工商系统查处的制假售假10起典型案例

2009-3-7   来源: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4290
1、蚌埠市万豪盛会音乐广场销售冒牌洋酒案 2008年11月21日,蚌埠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根据举报对蚌埠市万豪盛会音乐广场销售的洋酒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绝对伏特加”、“轩尼诗XO”、“杰克丹尼”等十个品牌的洋酒共计271瓶,经上述洋酒品牌注册人授权委托的香港国际洋酒协会(亚洲)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现场鉴定,该批洋酒均为假冒产品。蚌埠市工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2、淮南市欣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贵州茅台假五粮液假剑南春酒案 2008年8月12日,淮南市工商局根据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的书面申请,对淮南市欣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给其的15箱(12瓶/箱)“贵州茅台”酒、15箱(6瓶/箱)“五粮液”酒及19箱(6瓶/箱)“剑南春”酒进行了检查,以上三种白酒经厂家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由于涉嫌构成犯罪,淮南市工商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沈兵生产销售假冒“古井”天香酒案 2008年元月,合肥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对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柳荫塘社居委一民房内的白酒生产加工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沈兵生产的标注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天香酒1200瓶,假冒“古井”天香酒包装盒5袋。经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酒。合肥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界首市郭露露制售假“口子”酒案 当事人于2008年2月,从河南省漯河市购进一批假口子酒包装箱、酒盒、防伪标贴、酒标贴、酒瓶盖、产品合格证等,并租赁界首市酿酒厂的部分车间,利用该厂生产的原料白酒及回收的口子酒瓶,进行灌装及包装假冒的口子酒。至查获止,当事人已售出部分假冒口子酒,剩余已生产好尚未售出的假冒口子酒295箱及剩余的全部包装物被依法查扣。当事人擅自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子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阜阳市工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5、萧县亚刚酒业商行购销假“种子”酒案 2007年10月,萧县亚刚酒业商行负责人汪某以每件50元、27元、30元的价格,从河南夏邑大京酒厂购进假冒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产“种子”牌五谷精酿窖香、四星纯粮酿造酒、三星纯粮酒各100件、400件、400件。并先后以每件54元、32元、35元的价格售出假冒“种子”牌五谷精酿窖香30件、四星纯粮酿造酒160件、三星纯粮酒160件,非法经营额29520元。萧县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个进行了处罚。 6、六安市金安区杨德春、陈晓经销售假冒商标香烟案 当事人在六安市三里桥附近兜售假烟时,被六安市金安区公安局发现并移交金安区工商局调查处理。金安区区工商局将涉案的 “黄山”、 “云烟”、 “红河”、 “新制皖烟”、 “金醇和皖烟”、 “红双喜”、 “盛唐”、 “五星红杉树”、 “苏烟”、 “玉溪”、 “长嘴利群”、 “利群”、 “红梅”等13个品种计267.5条的香烟抽样送到安徽省烟草专卖局进行鉴定,上述香烟均系假烟。至案发时,上述假烟尚未售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商标香烟行为,六安市金安区工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7、歙县胡大寨无照非法回收、加工和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案 当事人胡大寨自2007年10月份以来,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歙县徽城镇琳村岭头租赁经营场所,从事废弃食用油脂的回收、加工、销售。至2008年3月6日被黄山市歙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回收、加工废弃食用油脂75桶(180公斤/桶),以4700元/吨的价格销售45桶(8.1吨),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剩余30桶(5.4吨)和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的浙H18612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被工商部门依法扣留。 歙县工商局依法取缔当事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8、张桂芝加工、销售假麻油案 当事人张桂芝系河南商水县人。2007年11月份以来,当事人在埇桥区苗安街加工麻油的过程中,擅自掺入色拉油和香精,以达到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至2008年9月查获时止,张某先后以平均每公斤36元的价格,售出假麻油690公斤,货值金额2.484万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宿州市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9、皖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案 2008年4月14日,铜陵市工商局接举报称当事人有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经工商部门内查外调,查明,当事人为了迎合卖场规定(食品生产日期必须在三个月内),篡改杭州唐纳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唐纳兹蜂蜜原味麦片” 的生产日期,计6袋,篡改晋江市美味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味强”紫菜汤的生产日期,计146袋,并送往卖场销售。铜陵市工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也处罚。 10、钱龙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8年3月2日,据群众举报,一批假冒名牌皮鞋通过航空货运从厦门运送到合肥机场。次日,合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来到合肥骆岗机场货运处,对当事人钱龙正在提取的货物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香奈儿”、“耐克”、“乔丹”牌鞋2080双。这批标注“香奈儿”、“耐克”、“乔丹”牌鞋,经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和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合肥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