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庆典
婚礼庆典服务合同化妆服务约定
2006-8-7 来源:安徽省消费者协会 浏览: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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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庆典化妆服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化妆师
人数×名,级别××,联系电话×××××××;
二、服务起始时间:××××年××月××日××时××分;
服务起始地点:××××××××××
三、使用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如有特殊要求的请注明:
四、被化妆人员
五、化妆服务项目
□全程: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至最后一套服装服装造型化妆结束;
□半程:提供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
□补妆:不提供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仅提供补妆及造型改变服务;
□其他
六、被化妆人员皮肤过敏史说明(可附页)。
七、乙方应提供××次免费试妆,以确定化妆师的具体人选和测试被化妆人员有无过敏反应;因化妆产生过敏反应允许调换化妆品,如皮肤不适应化妆,甲方可以解除本约定。
试妆时间:××××年××月××日××时××分或电话预约×××;
试妆地点:××××××××××××。
八、被化妆人员婚礼当天服装说明(可附页)。
九、双方均不得随意更换约定的化妆师人选及使用的化妆品。
十、本约定服务报酬中包含约定的化妆品、××××××等服务所需用品。
十一、其他约定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