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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_315活动报道

2010年全省工商系统查处的制假售假典型案件

2011-3-5   来源: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5413

 

案例一:
歙县福利塑料电器配件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0年1月28日,歙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黄山
市歙县福利塑料电器配件厂的厂房仓库进行了检查,发现其经营场
所和仓库内堆放有标称太阳雨、四季沐歌、辉煌、飞雕、飞利浦、
奥普、澳克斯等品牌取暖器603台以及美的、星牌浴霸165台。经
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产品为假冒产品并已销售42台,经营额计人
民币5905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
有关规定,歙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
权商品726台并罚款人民币118116.00元。     
 
案例二:
阜阳市曼哈顿迪斯科广场销售假冒洋酒案
2010年4月20日,阜阳市工商局依据举报线索,一举查获曼哈顿迪斯科广场正在销售的涉嫌假冒“杰克丹尼”(JACK DANIEL’S)洋酒98瓶,涉嫌假冒“黑牌”(BLACK LABEL)洋酒42瓶,涉嫌假冒“芝华士”(CHIVASREGAL12年)洋酒13瓶。2010年4月23日,上述产品经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鉴定,判定为假冒洋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处以没收假冒洋酒153瓶,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怀远县周平好销售假冒化肥坑农案
2010年10月15日,怀远县工商局接湖北省黄麦岭化肥有限公司举报,称在怀远县龙亢镇邵院村农户家发现有假冒该公司生产的黄麦岭牌二铵。接到举报后,怀远县工商局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周平好于2010年10月10日前后从蒙城购进中化牌含量为60%氯化钾肥料5吨(100袋),进价3200元/吨,售价3400元/吨;购进黄麦岭牌含量64%的磷酸二铵10吨(200袋),进价2600元/吨,售价2800元/吨,货值28000元。经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这两种肥料养分含量均不合格。怀远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罚款人民币55000.00元。
 
案例四:
 亳州市孙恒信生产假冒古井贡酒案
2010年7月28日,亳州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一举捣毁孙恒信生产假冒“古井贡酒”的窝点,当场查获假冒“古井贡酒”(酒精度:38%,净含量:500ml)130瓶(已加包装盒)、假冒“古井贡酒”(酒精度:38%,净含量:500ml)296瓶(未加包装盒)、“古井贡酒”38度十年陈酿(700ml*6瓶)4件、“古井贡酒”45度五年陈酿(700ml*6瓶)6件。涉案物资还包括:38度古井贡酒半成品221瓶、散装白酒460瓶、38度古井贡酒包装盒1600个、38度古井贡酒外标签5000套、38度古井贡酒瓶盖700个、古井贡酒十年陈酿包装箱11个、古井贡酒十年陈酿瓶盖5598个、古井贡酒十年陈酿包装盒80个、古井贡酒五年陈酿瓶盖100个、38度古井贡酒黄提包260个、古井集团物流标8832枚、合格证2500个、龙韵包装箱1袋、桶装散装白酒(50公斤/桶)11桶、“五丰”低台金属防盗盖锁口机1台、打钉钳2把、古井精品瓶盖400个、胶带(小卷)4卷、胶带(大卷)1卷。非法经营额共计45635元。   
亳州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所有侵权“古井贡酒”及相关包装物品、工具,罚款115000.00元的处罚。
 
案例五:
合肥市陈亮销售侵权日化用品案
2010年1月14日,合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陈亮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合肥市东方家园雅典公寓8号楼102室从事日化用品零售经营活动。其经销的标注为“飘柔” 、“海飞丝”的洗发露,“舒肤佳”、“玉兰油”香皂及沐浴露,“佳洁士”牙刷、牙膏等日化用品,经上述产品注册商标注册人“宝洁(中国)有限公司”、 “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 “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的日化产品侵犯了上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侵权日化产品经营额为48663元。
当事人销售侵权日化用品经营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合肥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侵权日化用品2679件,罚款50000.00元。
 
案例六:
淮南市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销售侵权羽绒服案
    2009年12月8日,淮南市工商局接到“波司登”注册商标所有人上海波司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举报,在谢家集区蔡新南路世纪阳光百货商场四楼波司登羽绒服专柜,查扣当事人代销的“波司登”牌7个货号的羽绒服共55件。经上海波司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商品每个货号进行抽样鉴定,结论为:上述商品不属于其公司出品,系侵犯其公司“波司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淮南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于没收侵犯“波司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个货号羽绒服48件,并处罚款人民币38572.00元。
 
案例七:
安徽圣驾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权白酒案
2010年2月4日,六安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对位于六安市裕安区西十里桥的“安徽圣驾酒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泸州贡酒”,车间、仓库中堆放着大量涉嫌侵犯“临水”商标和“泸州”商标专用权的箱装成品白酒及包装。
经查,当事人至被查获时,已印制、生产、销售四个品种“临水”系列箱装白酒(包装)7700件(套),九个品种“泸州”字样的系列箱装白酒(包装)3770件(套),非法经营额合计200597元。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临水”系列侵权箱装白酒5496件,包装700套; “泸州”系列侵权箱装白酒3435件、包装31套,同时查扣 “泸州贡”标贴(1x6)378张、 “泸州贡酒”五星标贴(1x12)30张、 “泸州贡酒”标贴(1x20)300张、 “泸州贡酒”标贴(1x12)19张;上述包装是当事人于2009年9月在“无锡市大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印制。具体为标注“泸州”字样系列白酒包装和标注“临水”字样系列白酒包装共11470套,合计金额60600元。
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六安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所有侵权包装和侵权白酒,并处以46万元罚款。
 
案例八:
马鞍山市马钢利民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销售掺杂汽油案
马鞍山市工商局在对马鞍山马钢利民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以下简称利民加油站)检查时,发现该站有涉嫌销售掺杂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从南京购进93号高标准清洁汽油(即93号车用汽油)204吨,同时也从中石化安徽马鞍山石油分公司购进的93号车用乙醇汽油。当事人将93号车用汽油加入站内两个93号车用乙醇汽油储油罐,掺入93号车用乙醇汽油中,通过站内的两台贴有E10(93#)字样的4号、5号加油机对外零售。购入的204吨93号车用汽油已全部掺入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上述汽油均以93号汽油开票入账,未注明为乙醇汽油或高清汽油。当事人将外购的93号车用汽油掺入93号车用乙醇汽油,并标以93号车用乙醇汽油对外销售,是在93号车用乙醇汽油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对外销售,违法所得为171641元。另查,当事人于2009年8月从南京购进40吨燃料油,销售给陈修锋个人,并将40吨燃料油提货单交给陈修锋自行提货,当事人从中赚取每吨20元差价。当事人经营范围为零售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无燃料油经营许可。马鞍山市工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72441.00元,并罚款721577.00元。
 
案例九:
铜陵市西火东林润滑油经营部销售假冒宝石花润滑油案
2010年3月30日,铜陵市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巡查中,发现铜陵市西火东林润滑油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宝石花牌润滑油,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存放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宝石花牌天顺系列润滑油产品和天弘系列润滑油产品共计1538桶予以封存。后经商标权利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润滑油销售分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均系侵权假冒商品。该批涉嫌假冒商品非法经营额总计为100739.9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铜陵市工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即宝石花牌天顺系列润滑油产品和天弘系列润滑油产品共计1538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淮北市天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侵犯“金龙鱼”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0年7月,当事人淮北天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在泰华粮油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金龙鱼”《商标注册证》、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使用许可文本或授权书的情况下,未进行核查就承接印制“金龙鱼”纸箱,这一行为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构成了违规承印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淮北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金龙鱼”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等有关规定,淮北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侵权“金龙鱼”纸箱8420只,罚款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