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消费投诉案件数量与日俱增,投诉的主要问题包括网上购物质量无保障;虚假广告和价格欺诈;经营者自定不平等格式合同;设置陷阱强制消费等。最为突出的,还是在网络消费中如何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这类新问题。安徽省消费者协会针对此类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供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参考。
一、明确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在网络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主要是指网络消费者的身份信息、银行帐户、通信号码、联系地址和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等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涉及消费者的隐私,不当披露和使用会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建议明确规定网络经营者、网络运营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1.明确网络经营者不得公开、出售、不当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如果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公开,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一些不可预计的损害,为了保护在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公开、出售、不当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2.明确网络消费运营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
明确规定网络消费运营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包括(1)要保证网络消费者有关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2)提供的网络服务必须有技术保障,以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安全;(3)履行告知消费者降低风险的技术措施的义务。
3. 建议加大惩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如果经营者或网络消费运营商擅自公开、出售或不当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给第三方,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应加大对其惩罚的力度,可以明确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或将其纳入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以此增加经营者的违法侵权成本。
二、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1.审查义务。为确保支付平台商家的真实性,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义务对商家的主体资格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指对商家身份的真实性,经营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而对其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出售产品的质量等不承担审查或保证的相关义务。
2.保密义务。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支付行为,都需要进行信息注册,而这些注册信息涉及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不能被用作其他用途。第三方支付平台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其加以保护,不得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3.安全保障义务。网络第三方支付中,第三方支付主体事实上处于技术优势地位,同时,消费者也是基于这种技术而完成网络支付。因此在这个支付过程中,网络第三方主体有义务保障自己的技术安全。具体表现在,保障消费者所输入的银行卡信息安全,保障消费者资金不被滥用,按照消费者指令划拨资金等。因第三方支付平台错误而导致的消费者利益受损,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加强对第三方平台滞留资金的监管
目前第三方支付滞留资金涉及的风险问题,主要可分为四类:第一,从事资金吸储而形成的资金沉淀问题。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数以千万计。根据结算周期不同,第三方支付公司将能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而利息的分配就成为一个问题;第二,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大量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资金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第三、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利用支付平台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造成的危害令人堪忧;第四、第三方支付还必须解决其在法律上面临的难题。在法律责任方面,国家并无专门法律调整网上支付法律关系。如果第三方支付的这些安全漏洞得不到解决,势必成为第三方支付发展的瓶颈。
因此,建议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监管实行执照和审批管理。对滞留的资金要通过法规明确其所有权属于客户,严格区分客户资金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实行银行专户存放和定向流动,禁止挪作他用。
四、完善与电子支付有关的法律法规
为更好对网络消费者的财产进行保护,提供一个规范明确的网络消费环境,立法机关应密切关注电子支付的最新发展和科技创新,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国内出台的有关电子交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发展电子商务网上支付若干意见》等,但该类法规并未直接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明确规定,对网络消费者概念、网络经营者的责任、义务还需进一步明确和界定。
明确定义电子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把采用安全措施和实施安全管理的原则规范化,增强执行力。完善网络犯罪的界定,加大打击力度,以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提升网络技术,增强网络欺诈手段的防护能力
1.对于提供网络支付义务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企业,要增强计算机系统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采用客户端的乱码处理、防火墙、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等技术措施来加强网络的安全性;建立灾难性备份中心,以保证网络在遭到不可抗力侵害、发生软硬件鼓掌和数据丢失等故障后能及时恢复。
2.对于网上银行和用户,在进行电子支付时,要按照《电子支付指引》来指导交易操作。2005年10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活动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对银行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明确规定“网上支付个人资金日限5000元”,“个人客户如需提高网上支付金额须有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保证”。
六、建议立法明确赋予网络消费者的“无条件解除权”。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该规定所能提供的法律救济只是“赔偿损失”,而且必须以消费者受到损害为前提,这就大大限制了其适用的范围。为此,建议立法应明确赋予网络消费者无条件解除权,这不仅有利于促进网络经营者的诚信经营,也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对消费者的人本主义关怀,对于弱势消费群体具有重大意义。
消费者的无条件解除权,也可以称作“反悔权”、“无条件解除权”、“无因解除权”,是指在特殊销售形态下,消费者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内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该权利是对网络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一种途径和方法,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一般的合同解除权、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因此,建议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在消费者权利一章中增加“无条件解除权”内容,即:“消费者有权在购买商品后14日内,可以无条件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商品的性质不适宜退回或者消费者已经使用的商品、造成商品损害等影响商品再销售的,不在此限。”
最后,安徽省消费者协会呼吁广大消费者应提高网上交易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消费者应当尽量选择到信誉好,安全性较高的网站购物;选择安全可靠地支付手段,并注意留存支付证据;保护账户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如果发生纠纷寻求维权时,应及时与网上销售商家联系,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寻求法律援助。
